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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互聯網異步審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保稅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互聯網異步審理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2026年3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互聯網異步審理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互聯網異步審理流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仲裁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互聯網異步審理,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指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分別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或者官方應用程序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平臺(以下簡稱“仲裁平臺”),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非同步完成答辯、舉證、質證、仲裁庭調查、仲裁庭辯論、最后陳述、調解等仲裁活動的審理模式。
第三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與現場審理、互聯網視頻審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爭議事實清楚、雙方爭議較小的案件;
(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方便到庭參加現場庭審,且同意通過互聯網登錄仲裁平臺進行審理的案件;
(三)其他可以適用異步審理的案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般不適用互聯網異步審理: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法熟練操作仲裁平臺的;
(二)存在大量視聽資料且需當庭展示的;
(三)案件有證人出庭作證的;
(四)需要現場審核證據原件的;
(五)涉密或重大敏感的;
(六)其他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六條 仲裁庭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發起互聯網異步審理,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啟動互聯網異步審理。當事人不同意的,互聯網異步審理不啟動。
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或者答辯通知后及時完成互聯網異步審理仲裁平臺賬號的注冊認證,確保注冊信息真實準確。賬號及登錄信息由當事人自行保管,使用該賬號實施的仲裁行為,視為當事人本人行為,但有證據證明賬號被盜用或者系統錯誤的除外。
第八條 發起互聯網異步審理后,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時間內依次完成以下流程:
(一)確認仲裁庭組成人員以及對方當事人出庭人員的身份信息;
(二)被申請人答辯;
(三)舉證;
(四)質證;
(五)回復仲裁庭調查;
(六)庭審辯論;
(七)最后陳述;
(八)仲裁庭調解;
(九)庭審筆錄簽字確認。
互聯網異步審理的案件應當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請求調解等仲裁權利。
第九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答辯期為自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次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舉證期限為自當事人收到舉證短信通知次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質證期限為自當事人收到質證短信通知次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
短信通知不載明聯系電話和跳轉鏈接,當事人只能通過登錄仲裁平臺參加仲裁活動。
第十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庭申請延期舉證,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適當延長,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延長舉證期限不得超過兩次。
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的,可向仲裁庭申請啟動第二輪舉證質證。仲裁庭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參照本條規定指定舉證、質證期限。
第十一條 當事人已同意適用互聯網異步審理,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互聯網異步審理活動或者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出相應仲裁行為,也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轉為現場審理或互聯網視頻審理申請的,應當參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轉換庭審方式的,應當在互聯網異步審理舉證期限結束前書面提出,經仲裁庭審查后準許的,可以轉換。
仲裁庭可根據案件需要,將互聯網異步審理轉為現場審理或互聯網視頻審理,并在開庭前五個工作日向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
第十三條 審理結束后,仲裁庭通過電子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送達庭審電子筆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筆錄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在線簽名確認。如對筆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簽署確認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異議,由仲裁庭審查后決定是否修改。仲裁庭決定修改筆錄的,重新向當事人送達,并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如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也未簽名確認的,視為對庭審電子筆錄的認可,由仲裁庭填寫情況說明后歸卷。
第十四條 互聯網異步審理案件由仲裁平臺全程記錄答辯、舉證、質證、仲裁庭調查、仲裁庭辯論、最后陳述、調解等內容信息,作為電子案卷的組成部分予以存檔。
第十五條 本規則涉及的電子送達、電子簽名效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執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參加互聯網異步審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尊重仲裁禮儀、遵守仲裁庭紀律。
當事人違反仲裁庭紀律、破壞仲裁秩序、妨礙仲裁活動順利進行的,仲裁平臺的相關記錄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依據。
第十七條 參加互聯網異步審理的主體應當履行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違法披露、傳播互聯網異步審理過程中的數據信息。違規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6年3月9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本規則由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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