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他人支付貨款時,男子劉某誤將13.6萬元轉入付某銀行賬戶。因付某拖欠銀行貸款,銀行從付某賬戶中自動扣劃了11萬余元。為此,劉某提起訴訟,請求付某返還該款項,銀行對此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3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判決付某返還13.6萬元,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劉某上訴后,安徽阜陽市中院于本月初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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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劉某與付某曾存在經濟往來,現不存在除案涉款項外的其他債權債務。去年7月30日,劉某欲通過手機銀行向案外人付某乙支付貨款13.6萬元時,誤將該款項轉入付某的銀行賬戶。因付某拖欠中國某有限公司太和縣支行貸款,該支行依照合同約定從付某的銀行賬戶自動扣劃了11萬余元,用于清償尚欠的債務。
法院認為,劉某因疏忽大意誤將13.6萬元轉給付某,該賬戶收到這筆款項后被銀行扣劃用于償還付某的債務,付某因債務減少而獲益,而劉某因此受到損失,付某取得該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屬于不當得利。中國某有限公司太和縣支行與付某存在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關系,付某到期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該支行作為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及生效法律文書對付某賬戶內資金進行扣劃,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據此,太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付某返還劉某13.6萬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劉某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付某返還劉某不當得利13.6萬元,涉事支行對該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某稱,付某身負債務,自身缺乏返還能力,若銀行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他的巨額損失將無法得到彌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資金進入付某賬戶后實際償還了付某尚欠中國某有限公司太和縣支行的到期債務,付某因劉某的轉款行為而獲得利益,且該利益的獲取缺乏法律依據,付某應向劉某承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該支行從付某賬戶扣劃相應資金用以清償付某的到期債務,符合合同約定,該支行的扣劃行為具有合法根據,且并未獲得不當利益,不應承擔返還責任。
據此,今年3月3日,阜陽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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