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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紅律師 | 竣工即確權:工程價款請求權獨立行使的路徑辨析——從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勝訴的實戰復盤
周五給當事人發送了前段時間開庭的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電子版判決書,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訴請,判決兩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違約金、本案的律師費及承擔本案訴訟費,就本案在代理過程中有些許的思考,做一個簡單的實戰復盤。【陜西省漢中市某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5)陜0702民初XXXX號】
目 錄
一、引言:從一份勝訴判決說起
二、請求權定位與證據梳理:從三段論到訴訟策略
(一)權利性質的定性:履行請求權與形成權之辨
(二)證據體系的構建:以《欠條》為核心的結算確認
三、庭審交鋒:法院裁判的邏輯展開
四、請求權成立的基礎:竣工事實的確認與證據固定
(一)完工交付與使用事實
(二)結算文件的效力
(三)違約事實的連續證據鏈
五、從本案到類案:承包人的高效維權策略
(一)精準定位訴訟請求,直指核心債權
(二)構建以“履行完畢”為核心的證據體系
(三)善用合同約定,全面主張違約損失
(四)明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路徑
六、結語
一、引言:從一份勝訴判決說起
本案系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2022年12月,原告漢中哪度通有限公司、兩被告甲某乙某個人簽訂《裝飾施工合同》,約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對被告即將注冊開業的酒店進行裝修,總價款75萬元。施工中因被告資金問題,雙方于2023年2月簽訂《補充協議》調整付款計劃。
工程完工后,經原告催要,二被告于2023年10月共同出具《欠條》,確認欠付工程款12萬元并承諾分期償還。此后,兩被告僅支付3萬元,剩余9萬元經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委托筆者代理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兩被告曾經登記的酒店營業后又經營不善停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后面對發包人拖延付款,常面臨一個抉擇:是必須先行或同時訴請解除合同,還是可以直接主張支付工程款及違約責任?
實務中,部分觀點誤將合同解除視為主張工程款的前置程序。
筆者在庭前備庭時,也曾猶豫是否需要增加訴訟請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后來想明白了,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是一項獨立的、直接的債權請求權,其成立與行使絕不依賴于合同的解除。此前,就這個話題我也寫了一篇文章。竣工即可索款:論工程價款請求權不以合同解除為前提
二、請求權定位與證據梳理
接受委托后,筆者面臨的問題是訴訟請求如何設計?是訴請解除合同并支付剩余工程款,還是直接主張支付工程款?
經過對案件事實的深入梳理,筆者作出了清晰的判斷:本案應直接提起履行給付之訴,而非解除合同之訴。
其一,權利性質的定性。
執業初期,代理案件更多的傾向于梳理案件事實;隨著實務經驗的積累,逐漸學會代理案件在法律與事實之間來回穿梭,尋找依據,本質上是一個三段論的體系化思維過程。
工程價款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合同履行請求權,其核心是要求對方履行已屆清償期的金錢給付義務。法律根基來源于《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所確立的全面履行原則。承包人依約完成工程建設,即已履行完畢己方的主合同義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義務隨之確定化。
而合同解除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其適用有嚴格的前提條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僅在因不可抗力或一方根本違約等情形下,守約方才享有解除權。解除權的行使將產生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效果。
支付工程款是合同順利履行的自然結果,而解除合同則是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時的中斷手段。將后者作為前者的前提,在法理上混淆了兩種權利的性質,在實務中則人為增加了權利實現的成本。
其二,證據體系的構建。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欠條》起到了關鍵的結算確認作用,欠款明確了欠付總額并制定了還款計劃,是雙方對工程款債務的重新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訴訟前對工程價款達成結算協議的,訴訟中一般不應準許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該規則的精神在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結算協議的穩定性。
基于此,筆者確定了訴訟請求:1.支付剩余工程款90000元;2.按合同總價5%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7500元;3.支付約定的律師代理費8000元。全部訴請均圍繞“履行”與“違約賠償”展開,未提及合同解除。
三、庭審交鋒:法院裁判邏輯
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原告漢中哪度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的邏輯遞進,值得細究:
其一,確認合同效力——“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此為請求權成立的規范基礎。
其二,審查履行事實——“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裝修施工的義務”,此為對待給付請求權發生的要件事實。
其三,認定付款義務——“二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價款或雙方實際結算價款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此為對待給付義務的對應確定。
其四,判斷違約狀態——“二被告在給原告出具欠條后,仍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付清所欠款項,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此為違約責任發生的依據。
裁判邏輯清晰展現了“合同有效→義務已履行→付款條件成就→債務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遞進關系。判決所引用的法條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全面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第五百七十九條(金錢債務履行),均是在合同有效存續的前提下規范債務履行和違約救濟的規則。
該判決印證了筆者庭前的思考:對于已經竣工并交付的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請求權,司法裁判僅審查履行事實與違約事實,無需也不應以合同解除作為審理前提。
四、請求權成立的基礎:竣工事實的確認與證據固定
從實戰角度復盤,本案勝訴根本原因在于“竣工”及“債權確認”事實清楚,對應的證據充分:
(一)完工交付與使用事實。
工程已實際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出具《欠條》的行為,本身即是對原告施工義務已完成、工程已具使用。
(二)結算文件的效力。
《欠條》起到了固定債權數額的關鍵作用,不僅是債務確認文書,更是對原施工合同付款條款的變更與補充。
(三)違約事實的連續證據鏈。
《補充協議》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了被告延期付款構成違約;后續出具的《欠條》是對剩余債務的再次承諾;被告未按《欠條》履行構成違約。
五、從本案到類案:承包人的高效維權策略
1、精準定位訴訟請求。
將“請求支付工程款XX元”作為核心訴請,并列明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訴請,避免將簡單履行之訴復雜化。
2、構建以“履行完畢”為核心的證據體系。
圍繞“合同有效→已按約竣工→對方應付款→對方違約”主線組織證據,重點包括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移交清單、結算文件、欠條等。
3、善用合同約定,主張違約損失。
雙方合同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原告據此主張總價款5%的違約金及8000元律師費,均獲法院支持。
4、明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路徑。
本案雖未涉及,但符合條件的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也可主張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在法定期限18個月內訴訟一并主張【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釋(一)第41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結語:本案案情并不復雜,標的額亦非巨大。但其裁判結果具有普遍的示范意義:對于已經竣工的工程項目,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是一項獨立的、直接的債權。其成立與行使,不以合同解除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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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紅 律師
陜西恒愛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 執業領域:民商事爭議解決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企業合規與公司治理
● 行業職務:第四屆漢中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 文化建設與文體福利委員會委員
● 專業榮譽:陜西省第五屆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學員 /無訟特邀講師 / 無訟作者/2023年陜西省勞動爭議十大影響力案例承辦人 / 2022年至2023年連續兩年入選無訟閱讀“最受讀者歡迎TOP30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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