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出口管制法律體系日臻完善,《出口管制法》《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構筑起軍品及相關物項出口的監管框架,海關對軍品及相關物項出口的監管執法力度日趨嚴格。實踐中,諸多市場主體因對軍品管制邊界認知模糊、將行業慣性等同于合規操作,進而觸發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風險。
為精準剖析軍品出口管制執法現狀,為市場主體建立合規體系提供實務參考,本文檢索收集2025年海關總署網站公開的軍品出口行政處罰案例,通過數據分析梳理案件特征、提煉執法要點,并針對企業關注的核心問題作出回應,以期為軍品出口相關主體提供系統性合規指引。
一、檢索路徑
數據來源:海關總署官網
關鍵詞:軍品出口
檢索范圍:2025年度
案件數量:69件
檢索日期:2026年1月
二、案件情況
(一)案件數量
本文在海關總署官網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項下“海關走私違規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中,在各地直屬海關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例中,檢索并收集2025年度公開的軍品出口行政處罰案例,匯總得出69件軍品出口行政處罰案例(不包含未公開的部分),其中含1則不予行政處罰。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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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時間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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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可視化分析圖來看,在海關總署網站上,2025年各地海關公布的軍品出口行政處罰案例,除了6月份沒有外,其余個月均存在。其中,9月份和12月份公開的案例最多,均為13件。
(三)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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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各地直屬海關公布的2025年軍品出口行政處罰案例來看,以寧波海關為首,高達24件,其次分別是上海海關、深圳海關、廣州海關、杭州海關。從該處罰數據來看,關于軍品出口的案件,主要分布在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且臨近港口的海關最為顯著,如寧波海關(寧波港)、上海海關(上海港)。
(四)涉案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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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ps稻殼圖片
從涉案產品來看,主要涉及《軍品出口管理清單》中的防護裝具(如戰術/防彈/防爆背心、防彈頭盔、防彈插板、防刺服等)、迷彩服/布及其他迷彩制品(如迷彩急救包、迷彩掛包、迷彩槍包等)、手銬(含警用手銬)及其配套裝備(如手銬鎖芯、手銬鑰匙)、槍套、背包、甩棍等。
(五)涉案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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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涉案貨值來看,按照10萬元以下、10萬~20萬元、20萬~100萬元、100萬元以上四個區間等級進行劃分。從上述可視化分析圖可知,軍品出口行政處罰案例的涉案貨值主要集中在10萬元以下,占比63.7%。
(六)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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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關對案涉事實的認定及處罰依據來看,主要依據《海關法》《出口管制法》等規定,經海關查驗并經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鑒定,認定出口貨物軍用特征明顯,屬于《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管理范疇,屬于管制物項,須憑證出口,但是當事人未提交《軍品出口許可證》。此外,部分涉案企業在案發后,積極采取各類補救措施,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情節。
(七)處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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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處罰結果來看,主要是對案涉企業/人的違規行為作出科處罰款的決定。檢索的69則案例中,科處罰款的金額主要集中在10萬元以下。其中,面臨罰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有2個、100萬元以上的有3個,還有5個案例存在部分不予行政處罰的結果(含部分時間段、部分行為、僅針對軍品出口部分),還有2個案例被給予警告,并未面臨罰款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以首關緝查字〔2025〕10號行政處罰案例為例,涉案企業最終被科處罰款人民幣634.17萬元,該案例的特殊性在于被刑事立案,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退回至海關做行政處罰,最終是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經營額5倍的罰款。
三、軍品出口核心問題分析
在上述案例反映現象的基礎之上,本文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及執法實操,對企業比較關注的核心問題進行分析,具體如下:
(一)軍品的界定標準及企業初步判斷方法
《出口管制法》第二條明確,軍品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同時,《軍品出口管理條例》規定,軍品出口納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清單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但理論與實踐存在差距。從出口經營者角度看,多數出口經營者認為自己出口的產品是用于戶外運動、安保工作等用途,不符合《出口管制法》中的軍品定義,從而未能準確識別所出口的貨物屬于軍品范疇。而從執法人員角度看,在查驗過程中,對懷疑是軍品的貨物先行查扣并送往鑒定。經鑒定,該貨物軍用特征明顯,在《軍品出口管理清單》中,屬于軍品范疇。那么,出口經營者如何對出口貨物是否屬于軍品作初步判斷呢?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從最終用途上看,該產品是否用于軍事目的?
2.從最終用戶上看,該產品的進口商、最終用戶是否具有軍方背景?避免間接涉軍風險。
3.該產品是否被列入我國的《軍品出口管理清單》?
4.該產品的軍用特征是否明顯?若軍用特征明顯,實踐中大多數都會以此認定為屬于《軍品出口管理清單》所列物項。但很多貨物在外觀或功能上可能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導致企業難以判斷其是否屬于軍品。而我國《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對軍品的界定較為粗略,部分物項的描述不夠直觀,企業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此外,隨著技術的發展和產品的創新,一些軍民兩用物品的界限愈發模糊,進一步增加了企業識別管制物項的難度。
若仍不能確定,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出口經營者無法確定擬出口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是否屬于本法規定的管制物項,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咨詢的,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二)有權辦理《軍品出口許可證》的機構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軍品出口經營者在出口軍品前,應當向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軍品出口許可證。軍品出口經營者出口軍品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實踐中,具體是由國防科技工業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根據分工進行管理,詳細可見筆者此前文章《軍品出口管理條例》逐條解析(二)。
(三)是否屬于軍品的法定鑒定機構是?
如前所述,在軍品出口的處罰案例中,企業認為其出口的貨物不屬于軍品,主要是最終用戶是民營企業,最終用途也是民事用途,例如用于戶外運動范疇;而執法部門則認定為軍品。那涉案貨物是否屬于軍品呢?這需要由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實踐中,海關在查驗過程中懷疑貨物是軍品的普遍做法是向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函(《軍品出口鑒定函》),由后者對涉案貨物的屬性進行鑒定。特別提醒,海關自身或其委托的其他第三方鑒定機構(除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以外)不具有鑒定軍品的法定資質。
(四)違規出口軍品的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
(1)如實申報但未提交許可證件。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條,出口經營者未取得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資格從事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依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的,可能面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的法律責任。
此外,該行為亦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執法部門也可能依據本條規定對其處罰,即出口經營者“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
(2)因申報不實影響許可證件管理,存在法律責任上的競合適用問題。可能同時構成《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申報不實,出口經營者面臨“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的風險以及《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以上述69則案例為例,可以看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執法部門更傾向于適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對應的罰則見上文)。
2.構成走私。
(1)走私行為。
何謂走私?走私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我國《刑法》對此并未作出規定,由《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依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構成走私行為的前提條件是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一是違反了《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二是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如以偽報品名;三是該行為造成“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危害后果。
實踐中,若辦案機關認定企業是基于逃避許可證件管理的目的而實施了偽報品名/稅號的行為,則有可能構成《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走私行為。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若企業實施了走私行為,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會面臨“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風險。
(2)走私犯罪。
依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若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走私軍品若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會構成何種罪名?實踐中往往會被定性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對此大家會有很大的疑問,明明是限制出口的貨物,為何會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司法機關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即“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也有觀點認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的犯罪行為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而被列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中的軍品均屬于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并非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因而,應當排除歸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而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將“限制進出口”擴大解釋為“禁止進出口”,顯然已超過《立法法》對其規定的司法解釋的權限。
(五)合規提醒
從上述軍品出口行政處罰案例來看,為確保軍品出口活動的合法合規,避免因違規行為導致法律風險,相關企業在出口之前,需要全面了解法律法規,對擬出口貨物的管理屬性進行準確判斷,同時需要加強企業內部合規機制的建設,如設立合規部門、定期組織合規培訓等,還需加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的管理,對出口貨物建立全流程風險防控機制。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盧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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