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全律師自2017年起在廣西承匯律師事務所執業,至今已逾6年。他深耕刑事、民事領域,尤其專精于刑事辯護,承辦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相關案件占比約70%。他常年擔任大型國企及民企法律顧問,成功為多起涉黑涉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等案件嫌疑人爭取有利結果,如蒙X尋釁滋事罪案獲緩刑。
執業背景介紹
陳俊全律師畢業于上海政法學院,擁有法學碩士學位。自2017年開始在廣西承匯律師事務所執業,執業證號為1450xxxxxxxx74722。他在南寧地區提供法律服務,律所位于南寧市東葛路165號綠地中央廣場c1棟5樓501。執業至今,他累計承辦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領域都有深厚的實務積淀。其中,他尤為專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約70%,同時在婚姻家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細分類型上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他還是第七屆南寧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公益委員會委員,上海政法學院廣西校友會副會長,南寧監獄罪犯矛盾糾紛化解調解員,常年擔任大型國有企業及民營企業法律顧問。
典型案件代理
在蒙X尋釁滋事罪案中,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盧Xx、蒙X、藍xx、蒙Xx、韋X犯聚眾斗毆罪。2023年2月4日2時許,被告人藍xx在大化縣大化鎮新化XX“布xxx”門前對乘坐小電動車路過的被告人蒙X、韋X和韋Xx(另案處理)、韋Xx吹口哨,引發雙方爭吵。蒙X、韋X等人被勸阻離開后,唐XX、蒙Xx、蒙Xx、藍xx出“布xxKTV”大門到公路邊與蒙X、韋X等人一方對峙,隨后雙方發生斗毆,造成蒙Xx、韋X、韋Xx、韋Xx受傷,經鑒定均為輕微傷。
陳俊全律師作為被告人蒙Xx的辯護人,提出了重要的辯護意見。首先,他認為本案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藍xx酒后在路邊辱罵、挑釁路過的蒙X等人,屬于“無事生非”行為;藍xx等人糾集人員是為了尋求刺激、爭強好勝,并非針對特定人員打擊報復;且毆打行為時間不長,雖持有器械但未實際使用,具有隨意性和泄憤性質,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陳俊全指出蒙Xx案發后在案發現場等待并配合民警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應認定為自首;蒙Xx獲得了對方人員的諒解,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自愿認罪認罰;其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險。考慮到蒙Xx獨自撫養剛滿三周歲兒子的特殊家庭情況,若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適用緩刑,若定性為聚眾斗毆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適用緩刑。
案件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蒙Xx、唐XX、盧Xx、蒙X、藍xx、蒙Xx、韋X積極參加斗毆,聚眾斗毆的行為造成四人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當,均是主犯,依法應對全部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其中,蒙Xx、唐XX、盧Xx是作用相對較大的主犯,蒙X、藍xx、蒙Xx、韋X系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案發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經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前來處理,且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七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后,七被告人分別對對方人員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決定對七被告人減輕處罰,對藍xx、蒙Xx、韋X適用緩刑。被告人蒙X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盧X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被告人藍x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韋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其他成功案例
除了蒙X尋釁滋事罪案,陳俊全律師還成功辦理了多起刑事案件。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終獲得不起訴;李某涉黑案,最終只構成尋釁滋事罪;楊某故意傷害罪案,獲得不起訴;陳某猥褻罪案,獲得緩刑。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陳俊全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經驗。
執業理念踐行
陳俊全律師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在每一個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他憑借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眾多當事人提供了優質的法律服務。無論是在復雜的刑事案件中為嫌疑人進行辯護,還是在民事案件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都始終堅守自己的職業操守,以專業、負責的態度對待每一個案件。他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和好評,也為他在法律行業贏得了良好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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