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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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張某通過某社交平臺下載女性主播照片后上傳到另一交友APP上,利用其說話聲音偏女性化的特點,將自己包裝成女性后結識被害人周某,后張某添加周某微信并聊天,二人發展為“戀愛”關系,張某虛構自己真實姓名為“王某”,編造需要繳納社保、房租、水電費等理由,騙取周某通過微信及手機銀行向其轉賬90余筆,共計人民幣4萬元。
2025年6月至8月期間,張某通過交友APP結識另一名被害人孟某,添加孟某微信并聊天,二人發展為“戀愛”關系。張某再次虛構姓名和編造理由騙取孟某通過微信向其轉賬40余筆共計196900元,張某向孟某轉回20455元,張某詐騙孟某合計176445元。綜上,張某詐騙金額共計216445元。原審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張某通過網絡冒充女性與他人發展戀愛關系,利用二被害人對其產生感情,騙取二被害人為其轉賬一百余次,犯罪情節惡劣,應從嚴懲處。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一審判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周某人民幣4萬元,退賠被害人孟某人民幣176445元。宣判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其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認定該事實的相關證據均已在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并經二審查證核實,法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評判稱,原審判決已充分考慮上訴人張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內對其科以刑罰,量刑適當。故對上訴人張某提出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原審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犯罪構成
1.欺騙行為
2.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3.使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4.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本案中,張某通過網絡冒充女性與他人發展戀愛關系,利用二被害人對其產生感情,騙取二被害人為其轉賬一百余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犯罪情節惡劣,應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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