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投訴人鐘先生反映,其13周歲的小孩于2025年2月9日在平遠縣大柘鎮某通訊店擅自購買榮耀手機一部。投訴人鐘先生認為,商家向未成年人銷售手機的行為不合理,向商家提出退貨退款要求遭拒,故向平遠縣市場監管局投訴,請求依法協調退貨退款事宜。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依法立即展開調查。經向該通訊店了解,投訴人鐘先生的小孩確實是獨自到店并購買了一部手機。經工作人員向爭議雙方釋明相關法律法規,歷經多次溝通協調,爭議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通訊店向鐘先生全額退還手機購買款,鐘先生將所購手機返還通訊店,雙方對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中,13周歲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獨自出資購買手機的行為,超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日常消費范疇,在監護人未同意、不追認的情況下,該消費行為依法可主張退還。商家作為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合理審慎注意義務,對明顯低齡未成年人,或購買金額較高商品的未成年人,應主動核實年齡,并建議在監護人陪同或同意下進行消費,切實防范消費糾紛。同時,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日常行為的監管和教育引導,關注未成年人消費行為,避免因監護不到位引發財產損失和消費糾紛。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未成年人消費權益保護的工作力度,督促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引導家長履行監護責任,推動家庭、商家、社會多方協同發力,共同筑牢未成年人消費安全防線,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梅州日報記者:林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