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
3·15特輯|長春法院保護消費者權益
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
張某與朝陽區某煙酒超市買賣合同糾紛案
朝陽區某煙酒超市被判
返還張某價款18600元
并依其承諾
賠償張某十倍價款186000元
商家作出超出法律規定承諾仍應依約履行,消費者可據此主張相關權利
——張某與朝陽區某煙酒超市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張某在朝陽區某煙酒超市購買了四箱53度某品牌白酒,每箱價格18600元,總價74400元。朝陽區某煙酒超市向張某出具了銷售單,并注明“假一賠十”的承諾。2023年3月,張某因懷疑其中一箱酒為假酒,于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經該品牌酒公司授權工作人員鑒定,送檢的五瓶酒中有一箱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其余三箱為真酒。朝陽區某煙酒超市辯稱,案涉假酒的物流碼可能存在被更換的情況,無法證明假酒系其銷售,且其酒品貨源合法正規,不存在銷售假酒的可能。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該品牌酒公司工作人員先后兩次對案涉白酒進行辨認、鑒定,均得出送檢樣品與該品牌酒公司出廠商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的結論,故據此認定案涉白酒屬于假酒,并無不當。同時,經法院與相關鑒定機構聯系,涉及案涉白酒的檢驗報告結論僅記載酒樣是否為某品牌酒,無法對外觀和酒水的分項鑒定做出詳細記載,因此在某品牌酒公司不予認可案涉白酒為其公司生產的情況下,朝陽區某煙酒超市申請對酒水真偽進行司法鑒定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法院不予準許。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在張某已就其訴訟請求提供相應證據的情況下,朝陽區某煙酒超市應就反駁對方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案涉白酒的編號與銷售單記載一致,防竄貨物流碼無人為更換痕跡,朝陽區某煙酒超市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白酒非其銷售時提供給張某的酒水,亦不能證明案涉白酒物流碼被人為更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決朝陽區某煙酒超市返還張某價款18600元,并依其承諾賠償張某十倍價款186000元。
【典型意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權要求商家提供真實、合法的商品。商家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商家作出的“假一賠十”等承諾系商家對消費者作出的明確承諾,具有法律效力,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依約履行,即使該承諾超出法律規定,消費者仍可主張。在消費者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案涉商品為假酒的情況下,商家應就反駁事實提供充分證據,否則應依承諾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長法微言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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