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攜手安度晚年,沒想到房子過戶后,愛情和房產都要‘打水漂’?”近日北京東城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戳中了很多老年人的心病。
60多歲的周阿姨和錢大爺是老同事,2021年重逢后暗生情愫,很快發展成戀人。可周阿姨名下的房子被大哥一家占用,為了順利要回房子當“婚房”,兩人商量出個“妙招”:以買賣名義把房子過戶給錢大爺,這樣大哥一家就能主動搬出。2021年10月,雙方簽訂15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周阿姨當天就辦了過戶,但錢大爺壓根沒付房款,只承擔了6萬多元的稅費和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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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后錢大爺順利入住,兩人還反復拉扯過房屋歸屬——錢大爺說“房子還是你的,以后能過戶回去”,周阿姨卻表示“給你了就不變了”。可甜蜜沒持續多久,生活瑣事讓兩人矛盾爆發,信任徹底崩塌。2023年3月,周阿姨想收回房子,錢大爺起初同意等稅費降低后過戶,后來卻干脆失聯。無奈之下,周阿姨把昔日戀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拿回房子。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周阿姨說過戶是為了結婚,現在感情破裂,房子該還回來;錢大爺卻認為這是贈與,過戶完成就該歸自己,要返還就得賠償稅費。這場黃昏戀引發的房產爭奪戰,到底該怎么判?
法院最終的判決給出了答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錢大爺需配合過戶回周阿姨名下,周阿姨補償其6萬余元稅費。判決背后,其實是3個關鍵法律規定在“撐腰”,不管是正在黃昏戀,還是準備開啟第二段感情的老年人,都該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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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虛假買賣合同?無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院審理發現,周阿姨和錢大爺簽房屋買賣合同壓根不是為了“買賣”,沒有真實交易,只是為了要回房子、籌備結婚的“權宜之計”。這種雙方心照不宣的“假交易”,在法律上叫“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根據法律規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哪怕房子已經過戶,只要能證明沒有真實交易意圖,買賣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這也提醒大家:別想著用“假買賣”“假贈與”規避問題,法律只認真實的意思表示和交易事實。
2.婚前房產贈與,沒結婚能要回嗎?——新司法解釋給出明確答案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簡直是老年人婚戀財產糾紛的“指南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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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周阿姨和錢大爺沒結婚,但法院認為,這種“為了結婚而轉移房產”的情況,和上述規定的法律關系高度相似,所以參照適用該條款。因為兩人戀愛兩年未結婚,周阿姨也沒有重大過錯,所以房子最終判歸周阿姨所有。
3.過戶稅費誰承擔?——公平原則來兜底
很多人會問:錢大爺花的6萬多元稅費,憑啥要周阿姨補償?這其實是法律的公平原則在起作用。
錢大爺雖然沒取得房屋所有權,但確實實際居住了一段時間,且當初繳納稅費是為了配合周阿姨的需求。法院判決周阿姨補償這筆費用,既不讓錢大爺白白付出,也不讓周阿姨因自身決策失誤完全免責,做到了“權責對等”。
法官暖心提醒:黃昏戀要甜不要“險”,3個建議護好養老錢
“老年人追求幸福無可厚非,但財產安全是晚年生活的底線!”結合這起案件,法官給老年朋友們提了3個實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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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財產先“說透”:談戀愛時別羞于談財產,房產、存款等大額資產的歸屬,一定要提前溝通清楚,最好簽署書面協議,把“是否贈與”“贈與條件”(比如以結婚為前提)寫明白,避免口頭承諾不算數。
贈與房產要“謹慎”:千萬別一時沖動就把房產過戶給對方!如果只是想讓對方有地方住,完全可以設立“居住權”——根據《民法典》物權編規定,居住權能讓對方合法居住,但房屋所有權仍在你名下,既保障了對方的居住需求,又守住了自己的財產主權。
交易流程要“留痕”:不管是買賣還是贈與房產,都要保留好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協議文件等證據,一旦發生糾紛,這些都是維護自身權益的“硬通貨”。
黃昏戀本是老有所伴的溫暖篇章,別讓房產糾紛變成晚年的煩心事。記住:愛情需要真心,財產需要留心,法律會為真誠的感情保駕護航,也會對投機取巧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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