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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林某駕駛轎車與騎電動車的周某相撞,致周某腿部受傷。交警認定林某全責。雙方在交警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林某賠償周某醫療費、誤工費共計1.2萬元,款項當場付清,協議寫明“本次醫療費、誤工費一次性了結”,未提及傷殘、后續治療、營養費等項目。
3個月后,周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且需后續取內固定手術。周某認為原協議遺漏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營養費,訴至法院要求林某賠償遺漏項目共計9.5萬元。林某辯稱協議已履行完畢,雙方權利義務終止,拒絕再賠。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案涉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已履行完畢,已賠項目合法有效;協議僅處理醫療費、誤工費,未涉及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不屬于周某明示放棄的項目;傷殘及后續治療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原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遺漏項目應予賠償。
最終判決:林某賠償周某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營養費共計8.7萬元;已履行的1.2萬元不予抵扣。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核心規則:已賠項目有效,遺漏項目可另行主張
調解協議是民事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但不等于放棄全部賠償權利。法院區分兩種情形:
協議已明確約定的項目:履行完畢后不得反悔,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協議未約定、未放棄的遺漏項目:只要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屬于法定賠償范圍,受害人有權另行主張。
二、遺漏項目獲賠的3個關鍵條件
1.遺漏項目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如傷殘、后續治療費、后遺癥治療費等,必須由鑒定或醫療證據證實;
2.協議未明確“一次性終結/放棄全部項目”:僅約定部分項目,不等于放棄其他法定項目;
3.不存在故意放棄或重大過失:簽訂時不知傷殘存在、無法預見后續損失,構成重大誤解,可依法主張遺漏項目。
三、兩種常見情形
1.僅列明部分項目:如只賠醫療費、誤工費,遺漏傷殘、護理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可就遺漏部分起訴;
2.明確“一次性了結、放棄其他權利”:通常視為全部處分完畢,一般不予支持;但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協議后重新索賠。
四、重要誤區澄清
1.“簽完協議、錢付完,就一概不賠”:錯誤。未約定的法定項目,仍可主張;
2.“寫了一次性賠償,就絕對不能再告”:錯誤。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可撤銷;
3.“事后發現傷殘,也算重復索賠”:錯誤。傷殘屬簽訂時無法預見的重大損失,應予賠償。
律師寄語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常通過交警調解或自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但后續發現傷殘、后續治療費、營養費等項目未列入協議時,能否再次主張賠償?法律明確:協議有效應信守,但遺漏項目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且非自愿放棄的,侵權人仍應賠償。
調解協議是定分止爭的重要方式,誠信履約是基本原則,但法律絕不允許以“協議已履行”為由,逃避法定賠償責任。簽訂調解協議前,務必確認傷情穩定、項目齊全,必要時注明“一次性終結全部賠償”;若事后發現遺漏傷殘、后續治療等重大項目,應及時鑒定、固定證據,依法主張權利,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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