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李某虎非法買賣爆炸物再審改判無罪案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桂10刑再8號
入庫編號:2024-05-1-043-002
關鍵詞: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爆炸物 二氧化碳發熱管 行政犯 主觀犯意
裁判要旨:對于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等涉及行政管理的犯罪而言,相關犯罪的成立,應當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對于案涉物品未被列入監管名錄,購買者已從賣家獲得有資質部門安全檢驗報告、質量檢驗報告,且所購物品用于正常生產活動,并在使用過程中做到了審慎管理、安全使用的,依法不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1.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李某虎因生產經營需要,欲購買二氧化碳致裂設備。在購買前,李某虎通過微信聯系賣家馬某劍,索要并獲取了生產方貴州某公司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及由國家民爆質檢中心、南京理工大學化學材料測試中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不具備爆炸性”的檢測報告。基于對上述資質及報告的信任,李某虎購買了400根二氧化碳發熱管,用于石場生產爆破作業。案發時,涉案發熱管已全部使用完畢,公安機關未扣押到實物。
案發后,貴州省惠水縣公安局在偵辦賣家鄭某軒、馬某劍案件時,從工廠扣押的樣本送檢至貴州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認定送檢樣品具有燃燒、爆炸性,屬于爆炸物品。原一審、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李某虎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后李某虎申訴,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
2.爭議焦點
本案再審階段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 主觀犯意的認定:被告人李某虎在購買涉案物品時,是否具有非法買賣爆炸物的主觀故意?
- 鑒定意見的采信:貴州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爆炸物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在無實物對照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涉案物品的法律屬性?
二、法律分析1.行政犯的構成前提:行政違法性的缺失阻卻刑事犯罪成立
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屬于典型的“行政犯”。行政犯的成立,以違反前置的行政法規為前提。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規定,只有被列入品名表或者經有權部門認定為爆炸物的物品,才屬于刑法調整的“爆炸物”。
再審裁判明確指出,案涉二氧化碳發熱管作為一種利用專利技術轉化生產的新型技術產品,在案發時并未被有關主管部門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未被歸類為爆炸物。這構成了本案無罪判決的基石。
從法理上分析,行政犯的刑事違法性判斷,不能脫離其行政從屬性。如果某一物品在行政監管層面尚處于“灰色地帶”或未被明確禁止流通,則不宜直接動用刑法進行規制。本案中,被告人購買的是具有合法工商登記、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公司生產的產品,且該產品在行政監管名錄中無明確禁止性規定。在此背景下,認定該行為具備刑事違法性,缺乏前置法的支撐。
2.主觀故意的認定:基于信賴原則與合理注意義務的排除
刑法處罰的是故意犯罪。在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中,主觀故意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買賣“物品”,還要求其認識到該物品具有“爆炸物”的屬性,或者至少認識到該物品可能是國家禁止私自買賣的危險物品。
再審裁判深入分析了李某虎的主觀狀態:
- 審慎審查義務的履行:李某虎在交易前,主動索要并核對了賣家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及權威部門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這些文件構成了其相信涉案物品為合法流通物品的合理依據。
- 交易方式的信賴:涉案物品通過普通物流運輸完成交付。在我國嚴格的物流監管體系下,能夠通過普通物流運輸的物品,通常意味著其未被定性為危險違禁品。這一交易外觀進一步強化了李某虎的“合法信賴”。
- 善意的用途與后果:李某虎購買物品用于合法的石場生產經營,且在使用過程中做到了審慎管理、安全使用,未造成實際危害。
上述行為表明,李某虎不僅不具備犯罪故意,反而盡到了作為一名普通市場經營主體在當時環境下所能達到的合理注意義務。若對已經履行審慎審查義務的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將不當擴大刑法的打擊范圍,違反了刑法期待可能性的原理。
3.證據裁判原則的堅守:鑒定意見的采信規則與存疑有利被告
本案再審改判的關鍵,在于對核心證據——貴州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的否定。再審裁判對鑒定意見的審查,體現了嚴謹的證據法思維,主要包含三個層次:
- 檢材同一性的存疑:由于李某虎購買的發熱管已全部使用完畢,無法取樣。而賣家鄭某軒生產的產品存在因時間及技術改進導致的成分不一致情形。在關聯案件中,存在多份成分認定不一致的鑒定報告(有的不具備爆炸性,有的具備爆炸性)。在沒有證據證明李某虎購買的批次與后來被扣押送檢的批次具有同一性的情況下,不能將后續檢材的鑒定結論直接歸責于前期的交易行為
- “爆炸性”與“爆炸物”的本質區別:再審裁判提出了一個極具理論深度的觀點:“爆炸性是屬性概念,具有爆炸性的物質并不等同于就是爆炸物,爆炸物應該是能夠達到一定爆炸能量的爆炸性物質。”這一論述精準地區分了化學屬性(物質本身的化學特性)與法律屬性(國家管制對象的定性)。并非所有具有燃燒、爆炸危險性的物質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爆炸物”。如果僅因物質成分具有爆炸性就一律認定為爆炸物,將會混淆化學品、危險化學品與爆炸物的界限,導致刑法適用的泛化。
- 關聯案件的處理結果:在關聯的鄭某軒、馬某劍案中,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這一結果從側面印證了涉案產品的定性本身存在重大爭議。如果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在關聯案件中被認定為無罪,作為購買下游的李某虎,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刑事違法性更無從談起,體現了刑事司法中上下游案件處理的協調性。
三、辯護思路總結與裁判要旨啟示1.辯護思路總結
本案的辯護策略具有典型意義,值得在類似新型技術產品涉刑案件中借鑒:
- 切割實物,質疑檢材同一性:在無實物扣押的情況下,堅決否認鑒定意見與涉案物品的關聯性,利用賣家生產批次不一致的證據,打破控方的證據鏈條。
- 強調信賴利益,否認主觀故意:重點展示被告人在交易前的審慎審查行為(索取資質、檢測報告),強調其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 回歸行政犯本質,挑戰定性前提:通過論證涉案物品未被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主張刑事違法性的缺失,從源頭上否定犯罪構成。
本案的裁判要旨確立了以下裁判規則:
對于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等行政犯,犯罪成立應以行政違法為前提。若案涉物品未被列入監管名錄,購買者基于對賣方資質及權威檢測報告的信賴進行交易,且將物品用于正常生產經營并盡到審慎管理義務的,依法不構成犯罪。
3.關于鑒定意見采信的啟示
本案對司法實踐中的鑒定意見審查提供了重要啟示:
- 嚴格審查檢材來源:必須確保送檢檢材與涉案實物具有同一性,不能以事后扣押的“類案”樣本推定“本案”實物的屬性。
- 區分事實認定與法律認定:鑒定機構可以出具物品“是否具有爆炸性”的事實判斷,但對于該物品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爆炸物”,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國家管制目錄及具體案情進行獨立的法律評價,不能直接“以鑒代審”。
- 綜合全案證據判斷:鑒定意見并非“一鑒獨大”。在存在多份結論矛盾的鑒定意見,或者關聯案件已經撤回起訴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四、結語
李某虎案從十年有期徒刑到再審無罪,不僅是個體命運的轉折,更是司法理性回歸的體現。該案通過厘清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強調了對新型生產工具不宜輕易入罪的審慎態度。在刑事辯護與司法審判中,唯有嚴守證據裁判原則,堅持行政犯的違法性判斷邏輯,才能避免刑法在社會治理中的過度擴張,真正實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正義
![]()
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
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