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律師所辦的案例。包括民間借貸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健康權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梳理復雜事實、把控涉外程序等;離婚后財產糾紛確認選擇案由、構建證據體系;勞動爭議糾紛從程序抗辯優先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行行政審批前置抗辯等;健康權糾紛主張撤銷調解協議等;買賣合同糾紛實現訴前保全前置等,體現了章律師在各類案件中的優勢與代理策略,取得案件結果。
章律師所辦案例:多領域法律智慧的展現
民間借貸糾紛(涉臺民商事案件)
案件概述
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甲因經營需要向原告乙借款四筆,本金合計530.5萬元,被告丙作為甲的法定代表人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丁系甲的唯一股東。2022年10月1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結算確認相關利息及計息方式。后甲未按約還款,丙未履行保證責任,2024年3月18日乙向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9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三被告經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章律師核心優點
1.復雜事實梳理:系統整理7年間四筆借貸往來,清晰呈現時間線與金額脈絡,為結算協議效力論證筑牢基礎。
2.涉外程序把控:準確適用涉臺民商事案件訴訟程序特別規定,保障管轄與送達合法有效。
3.系統性責任設計:將債務人甲、保證人丙、唯一股東丁列為共同被告,構建三重責任體系,提升執行到位可能。
4.證據組織:圍繞《借款協議》核心證據,輔以轉賬憑證、擔保承諾等,形成完整證據鏈,即使三被告缺席仍獲全額支持。
5.利息計算專業:精確核算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利息288.384萬元,并主張后續利息按年利率7.2%持續計算,獲法院全部采納。
6.執行風險預判:申請財產保全,為后續執行提供保障。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甲支付乙借款本金530.5萬元、利息288.384萬元(截至2023年11月30日),及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7.2%計算的后續利息。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用39,561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
離婚后財產糾紛
案件概述
2015年甲繼承母親名下房產,系婚前個人財產。2023年11月17日甲與街道辦事處簽訂《房屋貨幣補償協議》,20日與乙登記結婚,31日領取拆遷補償款124萬余元存單。2024年2月甲提取補償款并轉賬至乙賬戶委托保管,3月乙以個人名義購買小產權房一套及車棚,9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房產歸乙所有,但未處理拆遷補償款。后甲多次催討補償款無果,2025年1月起訴至法院,3月甲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其弟丙為監護人,27日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乙辯稱款項用于共同生活、購房及醫療支出,系甲自愿處分,離婚協議已充分協商。
章律師核心優點
1.確認案由選擇:確定為離婚后財產糾紛,直擊法律關系本質。
2.證據體系構建:組織繼承證明、補償協議、轉賬記錄、離婚協議、村委會證明等5組證據,完整鎖定財產來源、轉移過程及權屬性質。
3.程序把控能力:在當事人因車禍喪失行為能力后,及時推動監護人特別程序,確保訴訟主體資格合法。
4.法律適用準確:綜合運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于婚前財產、財產轉化、離婚協議效力等規定,論證補償款為婚前財產轉化形式。
5.庭審對抗:針對乙三項抗辯逐一反駁,維護了當事人權益。
6.執行保障前置:申請財產保全,為后續執行奠定基礎。
案件結果
法院認定拆遷補償款124萬余元系甲婚前個人財產,判決乙返還119萬余元(扣除已付醫療費5萬元),購房款48萬元不予扣除。訴訟費用13,004元,乙負擔12,482元。
勞動爭議糾紛(職業病損害賠償)
案件概述
原告甲于1993年入職丙公司,2007年7月離職。2019年被診斷為“肺塵埃沉著病(三期)、矽肺性肺纖維化”,后提起訴訟,要求丙公司提供確立勞動關系、工作經歷證明、粉塵接觸史證明,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并承擔后續治療費。
章律師代理策略(被告方)
1.程序抗辯優先:不糾纏事實細節,直接從程序合法性切入,指出甲未經職業病診斷鑒定和工傷認定即起訴,缺乏法定前置程序。
2.證據對標質證:對甲提交的10組間接證據逐一質證,瓦解其證據鏈,無一被法院采信。
3.致命缺陷前置:提前點明甲“未做工傷認定”的程序硬傷,為法院駁回起訴提供充分裁判依據。
案件結果
法院采納章律師全部答辯觀點,認定甲未經法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工傷認定程序,直接起訴主張損害賠償缺乏依據,判決駁回甲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為終局性,甲需先完成職業病診斷和工傷認定方可再行主張權利。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分割及轉移登記)
案件概述
1992年A公司經審批取得望湖新村小區劃撥土地,1995年征用周邊荒山作為出讓土地用于綠化,1996年辦理混合用地使用權證,部分土地在2001-2002年辦理了出讓手續,但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仍為劃撥性質。1997年至2008年間,甲、乙、丙、丁等多名原告先后取得涉案房屋并辦理房產證,但土地性質仍為劃撥。2023年2月起各原告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因A公司拒絕配合辦理土地使用證分割事項,8月17日五戶原告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
章律師代理策略(被告方)
1.行政審批前置抗辯:主張劃撥土地使用權分割需經政府審批,非被告單方配合即可完成,強調“申請且符合條件”之前提。
2.程序延緩策略:通過三次開庭、申請延長審限等方式,為當事人爭取時間,推動案件精細化審理。
3.限縮協助義務范圍:反對原告“1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配合”的訴請,主張協助義務應附條件、附期限,避免被告陷入無限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A公司承擔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分割及轉移登記的義務,但明確設定“原告提出申請且符合辦理條件”之前提,未支持原告“無條件配合”的訴請。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章律師關于行政審批前置抗辯的部分影響,為被告保留了程序性抗辯空間。
健康權糾紛(民事侵權案件)
案件概述
甲與乙系同村村民,因稻田土地糾紛產生矛盾,互相扔泥巴后,乙用拳頭擊打甲手部,致甲受傷。當日甲就診診斷為右小指指間關節脫位,三日后雙方在派出所主持下達成治安調解協議,乙賠償甲700元醫療費,甲不再追究法律責任。協議簽訂11天后,甲因傷勢加重住院治療,診斷為手部指伸肌腱損傷(右小指中央腱止點斷裂),并接受肌腱止點重建手術,住院9天,醫囑休息31天。甲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調解協議并賠償各項損失1.6萬余元。
章律師策略效果
1.不僅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更率先提出撤銷調解協議的訴訟請求,準確援引了《民法典》第147條(重大誤解)和第152條,為突破700元賠償限額奠定法律基礎。
2.成功打破“一事不再理”和“協議已履行”的程序障礙,為全額索賠打開通道。
案件啟示
1.治安調解協議的局限性:輕微傷情的快速調解可能掩蓋實際損害,重大誤解情形下可依法撤銷。
2.證據保全的重要性:完整的診療記錄是證明“傷情演變”和“重大誤解”的核心。
3.專業代理的價值:本案若無律師介入,當事人難以自行完成協議撤銷與侵權賠償的雙重法律論證。
案件結果
最終判決甲承擔30%責任,乙承擔70%責任。
買賣合同糾紛(大額商事合同)
案件概述
2014年6月甲公司與乙醫院簽訂設備投放及試劑供應合同,約定甲公司免費提供價值220萬元的生化分析儀,乙醫院6年內采購甲公司試劑。2021年11月乙醫院更名為丙醫院。2024年3月雙方通過《詢證函》確認丙醫院欠付貨款28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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