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肖君)近日,新疆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內,隨著法槌落下,一起持續近兩年的勞動爭議案件終于畫上句號。上訴人居某與被上訴人內蒙古某電力工程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糾紛,以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告終。
2024年3月2日,和田縣某木材加工廠內,居某經與案外人王某口頭協商,開始從事木工工作。雙方約定日工資120元,工作內容包括木工制作及服從安排的其他任務。居某每天按時到崗,在3號廠房內進行木材加工,接受現場負責人王某的日常管理。
2024年7月24日,居某在操作木工機械時,不慎被設備傷及手部。王某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并墊付了2.5萬元醫療費。受傷后,居某多次與王某溝通賠償事宜,但對方始終以“臨時雇傭”為由拒絕承擔全部責任。2025年3月,居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內蒙古某電力工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2025年4月14日,和田縣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持了居某的請求。內蒙古某電力工程公司不服裁決,向和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主張,案涉加工廠與公司無關,王某并非公司員工,居某的工資由王某個人支付,與公司不存在法律關系。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項目由該公司承建,且居某的工資由王某發放,非公司直接支付,故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居某不服,向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為查明事實,法院從和田縣某鎮政府調取到三份關鍵證據:《某車間租賃合同》《租賃終止協議》及三份網上電子銀行電子回單。這些證據顯示,2023年9月10日,內蒙古某電力工程公司與和田縣某鎮政府簽訂租賃合同,承租3號、4號廠房用于木材加工,租期五年,年租金6萬元。劉某作為公司監事,以個人名義分三次向鎮政府轉賬支付租金,與合同約定完全吻合。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事實勞動關系需綜合考量多個因素。首先,內蒙古某電力工程公司作為場地承租方,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劉某作為公司監事支付租金的行為,增強了公司與案涉加工廠的關聯性。其次,居某在以劉某名義承租的場地內工作并受傷,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居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亦未說明為何非其員工在承租場地內組織生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審法院認定居某與內蒙古某電力工程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確認居某與內蒙古某電力工程公司從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7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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