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師,我們明明說好了是代持,錢也是別人出的,怎么到了法院就不認?”
這是我經常聽到的困惑。今天說幾個真實案例,看看那些“說好的代持”,到底栽在了哪里。
一: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協議
沈某案就是個典型。
沈某和王某離婚后,王某要求分割沈某轉讓股權的收益。沈某說:這股權是我替別人代持的,收益不是我的。
但他拿不出代持協議,只有幾份股東會決議和銀行流水,而且金額對不上。公司其他股東也不知情。
法院怎么判?證據不足,代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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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錢說不清楚,資金鏈斷了
馮某和石某離婚后,石某要求分割馮某持有的股票。
馮某說:這些股票是我替羅某代持的,錢是羅某出的。
她拿出了銀行轉賬記錄:羅某確實轉過錢給她。
但法院一查發現問題:
羅某轉錢的時間、金額,和馮某買股票的時間、金額對不上
羅某事前沒給錢,事后才轉了一大筆,不符合常理
馮某說還有幾個人也是她代持的,但證據邏輯不一致
法院判決:代持不成立,股票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只有轉賬,沒有其他證據
金某和翁某離婚后,翁某要求分割金某轉讓人人酒店股權的收益。
金某說:這股權是我替母親潘某代持的,錢是母親出的。
他拿出了轉賬記錄,證明母親確實轉過錢。
但浙江高院怎么判?代持不成立:即使金某注資的款項來源于其母親,也不能據此認定金某僅系代持股份的事實。
為什么?因為出資來源只是代持的一個環節,不是全部。有沒有協議?母親有沒有行使過股東權利?其他股東知不知道?這些都沒有。
四:親戚作證沒用,法院要客觀證據
很多案子喜歡找親戚朋友出庭作證。
馮某案找了證人羅某出庭,羅某說“對,是我讓她代持的”。
法院對此會怎么評價?“系間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歐陽慧姍案,董鍵鋒說股權是替父母代持的,也找了親戚作證。
法院怎么判?還是要看:有沒有協議?錢怎么流的?父母有沒有參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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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血淚教訓
從這些案子能看出,法院不認代持,通常是因為:
第一,證據太單薄。 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協議;只有轉賬記錄,沒有資金閉環;只有證人作證,沒有客觀證據。
第二,邏輯說不通。 錢對不上、時間對不上、金額對不上,法院一看就知道是編的。
第三,權利沒行使。 隱名股東從不參與經營、從不收分紅、從不在公司露面,那你是哪門子股東?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辦婚姻家事案子。如果你也在為股權代持的事發愁,想知道手里的證據夠不夠,可以來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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