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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兩審終審”的框架下,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是為糾正生效裁判錯誤而設立的特殊救濟途徑。其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啟動再審的核心法定事由之一。然而,并非任何法律適用上的偏差都能構成“確有錯誤”,其認定有著嚴格的邊界與標準。本文旨在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與權威司法觀點,厘清這一再審事由的具體內涵與適用尺度。
一、再審程序中“法律適用錯誤”的嚴格門檻
首先必須明確,再審程序是“糾錯”機制,而非“第三次審理”。其核心功能是糾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根本性、實質性錯誤,以維護司法公正的最終底線,同時必須審慎維護裁判的既判力與穩定性。因此,對“法律適用確有錯誤”的認定,遠比對一審或二審中法律適用問題的審查更為嚴格。一個關鍵的原則是:法律適用上的“瑕疵”未必等同于啟動再審所需的“錯誤”。只有當法律適用的偏差直接導致了裁判結果的錯誤,才可能構成再審事由。
二、構成“確有錯誤”的六種具體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主要體現為以下六種具體情形,這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清晰的審查標尺:
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例如,將合伙糾紛錯誤定性為借貸關系并適用相應法律。
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裁判結果與合同明確約定或法定責任承擔方式產生根本沖突。
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未能正確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錯誤援引了新法或舊法。
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錯誤地將新法溯及既往地適用于其施行前的法律事實。
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例如,在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間選擇錯誤,或錯誤適用了地域管轄的法律。
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和適用,脫離了該法條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導向。
三、最高法典型案例中的邊界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裁判,生動地詮釋了“瑕疵”與“錯誤”的邊界,以及結果正確性對再審啟動的決定性影響。
情形一:法律適用“不當”但結果正確,不構成再審事由
在(2020)最高法民申2309號租賃合同糾紛案中,二審判決在認定損失數額后,同時支持了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此舉“適用法律確有不當”。然而,最高法進一步指出,由于違約金與損失賠償之和并未超過損失總額,判決結果總體適當。因此,這屬于“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情形,不符合啟動再審的條件。這清晰地表明,單純的法律論證或說理不嚴謹,若未影響實體公正,不足以動搖生效裁判。
情形二:新舊法銜接中的“瑕疵”與“錯誤”
在(2023)最高法民申253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一審法院對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實引用了施行后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這確實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屬于法律適用瑕疵。但關鍵在于,新司法解釋的條款與本案應適用的舊司法解釋內容“基本對應”,未實質影響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因此,該瑕疵不足以構成啟動再審的“確有錯誤”。此案再次強調了結果導向的審查標準:若瑕疵經補正后裁判結論依然正確,再審程序便無啟動必要。
情形三:何種“錯誤”足以啟動再審?
與上述案例形成對比的是(2020)最高法民申2696號異議股東回購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原審判決在解釋與適用《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時存在偏差,符合“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從而裁定提審。這表明,當法律適用錯誤觸及法律關系的核心定性、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根本影響時,便超越了“瑕疵”的范疇,進入了應予糾正的“錯誤”領域。
四、結論:審慎的再審審查與精準的申請策略
綜上所述,“法律適用確有錯誤”的邊界在于,該錯誤必須是根本性的、實質性的,并且直接導致了裁判結果的不公正。司法機關在再審審查中,秉持著依法糾錯與維護既判力相平衡的原則,對于不影響結果公正的適用法律瑕疵,通常通過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補正說明的方式處理,而非輕易啟動再審程序。
這對于擬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申請策略必須超越對判決“不服”的情緒表達,轉而進行精準的法律技術分析:必須深入剖析原審裁判文書,鎖定其法律適用具體屬于前述六種情形中的哪一種,并嚴密論證該錯誤如何必然地、直接地造成了實體裁判結果的錯誤。唯有如此,再審申請才能穿透嚴格的形式審查,觸及實質糾錯的司法目標。
俞強律師|上海商事訴訟律師|專注再審爭議解決
介紹: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執業經驗,累計代理各類案件600余件。專業領域涵蓋公司股權、合同、金融與資管、商事犯罪等復雜商事糾紛,尤其專注于重大疑難案件的再審程序與檢察監督抗訴案件,擅長從生效判決中精準識別程序違法、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錯誤,制定有效的再審救濟策略。
代表案例(再審與抗訴):
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某健康發展集團、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某與南京某投資集團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某軒企業策劃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周某斌、南京某賓館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城某康(天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南京某匯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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