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邵可強
“就幫我簽個名,出了事我負責,跟你沒關系!”在男友魏某的懇求下,谷某在一份《合作投資協議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她不曾想到,這一時“心軟”的落筆,竟為自己招來一紙訴狀,背負上20萬元的債務。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合伙合同糾紛案,判決簽字的谷某承擔還款責任。
2022年9月,谷某應男友魏某要求,與羅先生簽訂《合作投資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出資91萬元收購債權,其中羅先生出資20萬元,谷某出資71萬元,收益共享,且以谷某名義辦理債權購買事宜。協議簽訂后,羅先生分兩次將20萬元轉入谷某銀行賬戶。然而一個月后,羅先生發現約定的債權收購并未實際開展,自己的20萬元被挪作他用。多次向谷某催要無果后,羅先生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2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
庭審中,谷某辯解稱,自己僅是“代簽”,并非真正的合同相對方,前男友魏某因是失信被執行人無法簽字,便讓她幫忙“代簽”,還承諾“糾紛與她無關”。她收到20萬元后,交給魏某使用,自己未截留分文,現兩人已分手,自己也不清楚錢款最終去向。且羅先生自始至終知曉實際合作對象是魏某,應向魏某主張權利。
但羅先生對此予以否認,明確表示因不信任魏某,才堅持與谷某簽訂協議,“合同是跟她簽的,錢也轉給了她,自然該找她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合作投資協議書》由羅先生與谷某自愿簽訂,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谷某主張“代簽”且“免責”,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羅先生在簽約時知曉并認可實際合同相對方為魏某,也無證據證明雙方關于“谷某不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故其辯稱不能對抗書面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谷某未按協議約定用途使用資金,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谷某返還羅先生投資款20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情感關系不是法律責任的“擋箭牌”。不管是戀愛關系還是日常交往,切莫因一時情分輕易替他人代簽合同、代為借款、出借賬戶或代收大額款項。簽名前務必審慎閱讀文書內容,明確自身權利義務,避免因“幫個小忙”而卷入不必要的債務糾紛。如已陷入類似情況,應注意留存證據,并通過法律途徑向實際用款人追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大河報·豫視頻 編輯:陳朋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