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梁某為弟弟查詢高校報考信息時,使用某AI應用獲取了一所職業院校的校區信息。讓他意外的是,AI給出的內容與官方招生信息嚴重不符,虛構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校區。梁某指出錯誤后,AI不但沒有糾正,反而回應稱”如果內容有誤,將賠償10萬元”,并建議前往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梁某認為自己受到誤導并產生了維權成本,隨后將該AI的運營公司訴至法院,索賠9999元。
梁某認為,AI生成的不準確信息構成誤導,平臺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則辯稱,對話內容由模型生成,不構成意思表示,自己已盡到注意義務,且梁某未產生實際損失,不構成侵權。最終,法院一審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爭議焦點并非傳統的產品缺陷或服務違約,而是生成式AI特有的“幻覺”現象(即:模型基于訓練數據作出概率性預測,生成看似合理卻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作為全國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覺引發的侵權糾紛,該案不僅界定了AI相關的法律邊界,更給所有AI運營主體敲響了輿情警鐘。”AI幻覺”絕非單純的技術問題,一旦引發用戶不滿、信任危機,極易觸發輿情風波,甚至影響企業品牌聲譽。
圍繞該案展開的判決,明確了生成式AI的法律歸責原則,也為AI運營主體防范幻覺引發的輿情風險、規范輿情應對行為,劃出了可供參照的實踐邊界。結合輿情管理視角,我們從裁判要旨中拆解核心輿情提示與應對要點,為AI行業輿情防控提供實操指引。
一、裁判要旨拆解
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認定,厘清了AI的法律屬性與歸責規則,更直接指向AI運營主體的輿情防控關鍵。
(一)輿情應對需明確平臺責任,杜絕AI背鍋話術
裁判核心方面,法院明確人工智能既非自然人、法人,也非非法人組織,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無法獨立作出意思表示。案涉AI生成的十萬元賠償承諾系模型自主生成,不能視為平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對該機生承諾無合理信賴利益。
輿情提示方面,”AI幻覺”引發用戶爭議時,部分運營主體容易陷入AI自主生成,與平臺無關的應對誤區。采用技術生成、平臺無責的話術回應,極易激化用戶不滿。用戶關注的是被誤導的損失,而非技術生成邏輯,甩鍋AI會被解讀為平臺逃避責任,進一步放大輿情風險。
應對要點方面,輿情應對中需明確AI的工具屬性,同時主動承擔平臺管理責任,避免使用AI自主生成、與平臺無關等表述。即便無法律過錯,也應先回應用戶訴求,比如道歉、協助核實信息,再解釋技術局限,體現平臺擔當。
(二)過錯責任為主,避免技術缺陷等于輿情免責
裁判核心方面,法院認定生成式AI服務屬于服務而非產品,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AI生成不準確信息本身不構成侵權,關鍵看平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這一認定兼顧了技術創新與用戶權益,也為平臺輿情應對提供了核心遵循。
輿情提示方面,當前AI實現零幻覺尚不具備技術可行性。部分平臺以此為由,在輿情爆發后單純強調技術局限,試圖規避責任,這種做法極易引發公眾質疑,被解讀為漠視用戶權益、將技術缺陷常態化,進而引發品牌信任危機。尤其在教育、醫療、金融等敏感領域,”AI幻覺”引發的誤導可能觸發大規模輿情。
應對要點方面,輿情應對中不回避技術局限,但需同步展示平臺已采取的優化措施,比如技術升級、事實核查,證明平臺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同時主動回應如何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給出具體解決方案,化解公眾擔憂,避免輿情升級。
(三)落實責任義務,從源頭防范輿情風險
裁判核心方面,法院引入動態系統論,確立了AI運營主體的三層注意義務。一是嚴格審查義務,過濾違法違規信息;二是顯著提示義務,告知用戶AI內容的不確定性;三是合理技術義務,采用行業通行技術提升內容準確性。本案中,被告因已落實上述義務被認定無過錯,最終勝訴。
輿情提示方面,這三層義務本質上是AI運營主體的輿情防控前置措施。未履行嚴格審查義務,可能因生成違法違規內容引發輿情;未履行顯著提示義務,用戶因幻覺被誤導后,易質疑平臺隱瞞風險;未履行合理技術義務,會被公眾認為平臺敷衍了事、不重視用戶體驗,逐步積累負面輿情。
應對要點方面,前置防控層面需在AI界面顯著標注內容由AI生成,可能存在誤差,建議核實后使用等提示,從源頭降低用戶誤解。輿情應對層面,可主動向公眾公示平臺已采取的技術優化措施和信息核查流程,證明平臺已盡到應盡義務,增強公眾信任。
二、”AI幻覺”的輿情本質
從輿情視角看,”AI幻覺”引發的糾紛,核心并非技術對錯,而是信任破裂。生成式AI已廣泛滲透到文案生成、信息查詢、專業咨詢等多個場景,用戶對AI的權威性期待不斷提升。一旦出現幻覺誤導,本質上是用戶對平臺的信任落空,進而引發不滿、投訴,甚至大規模輿情。
“AI幻覺”的輿情傳導路徑清晰可見。AI生成錯誤信息,用戶被誤導產生損失或困擾,進而質疑平臺。若平臺應對不當,比如甩鍋、敷衍,輿情發酵引發同類用戶共鳴、媒體關注,最終品牌信任受損,形成長期輿情隱患。尤其在教育、醫療、金融等與用戶切身利益相關的領域,”AI幻覺”可能引發更嚴重的輿情后果,甚至影響行業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是,AI對錯誤信息的助推作用會進一步放大輿情風險。非專業用戶容易將AI生成內容奉為權威,一旦幻覺內容被傳播,可能形成錯誤信息擴散、更多用戶被誤導、輿情升級的反饋循環,增加輿情處置難度。
三、輿情風險提示
結合本案及AI行業輿情特點,針對AI運營主體及輿情工作者,明確四大核心輿情風險提示,需重點關注、嚴格規避。
風險一,技術免責誤區引發輿情升級。AI技術不可控不能成為輿情應對的擋箭牌,忽視用戶訴求、單純強調技術局限,只會激化矛盾,引發公眾對平臺漠視權益的質疑,進一步放大品牌負面輿情。
風險二,未履行提示義務的隱性輿情隱患。若未在AI界面顯著提示內容不確定性,用戶被誤導后,容易認為平臺刻意隱瞞風險,即便平臺無法律過錯,也會引發輿情爭議,損害品牌信任。
風險三,敏感領域"幻覺"引發行業性輿情。教育、醫療、金融等領域的”AI幻覺”,可能涉及用戶切身利益,一旦引發糾紛,容易被媒體關注、引發同類用戶共鳴,甚至觸發行業性輿情,影響整個AI行業的公信力。
風險四,輿情應對不及時、話術不當的二次輿情。”AI幻覺”引發的初始爭議往往規模較小,若平臺拖延回應、話術生硬、推卸責任,極易引發二次輿情,導致小糾紛升級為大規模品牌信任危機。
【結語】
這起全國首例生成式”AI幻覺”案,不僅為AI行業劃定了法律邊界,更為輿情防控提供了重要指引。AI運營主體的輿情管理,核心在于平衡技術創新與用戶權益,既要正視技術局限,更要落實主體責任,通過前置防控、科學應對、長效復盤,規避幻覺引發的輿情風險,實現技術發展與品牌口碑的雙贏。對輿情工作者而言,需精準把握AI輿情的傳導邏輯,助力主體做好風險防控與應對處置,推動AI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來源:網絡輿情分析師人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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