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企業響應招商辭職下海,耗資數千萬建成數萬平方米紙庫,卻因160萬租金糾紛被起訴騰退,后續紙庫遇拆遷評估補償1.19億,這筆巨款竟被租賃方拿走,企業最終走向破產清算!更讓人心寒的是,租賃方當庭承認紙庫為該企業建設、1.19億是紙庫賠償款,法院卻仍判企業無緣補償,這背后究竟藏著怎樣的爭議?
2006年,北京東靛廠紙張有限公司與景陽天昊投資管理公司簽訂65畝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租期15年,東靛廠按約定投入巨資建設辦公樓、標準化庫房等設施,成為當地重點企業,還斬獲石景山區文明單位等多項榮譽,為地方就業和公益事業添力。雙方補充協議更明確,景陽公司負責辦理建設批復手續,若因手續問題致項目被拆,需按總造價全額賠償東靛廠。
平靜的經營在2016年被打破,景陽公司以東靛廠拖欠160多萬元租金為由起訴解除合同,法院判決東靛廠騰退場地及地上物、支付30萬元違約金。東靛廠未曾想,這份判決中的“騰退并交付”,后續竟被解讀為地上資產所有權歸景陽公司。
而東靛廠發現,早在2015年當地就批復了該區域棚戶區改造項目,景陽公司2016年已知土地將征收,卻刻意隱瞞,借租金糾紛將東靛廠趕走,疑似為獨享拆遷補償。2017年,法院查封期內,東靛廠建成的紙庫被強拆,多年心血化為烏有。2021年,不堪巨額損失的東靛廠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2022年企業才得知紙庫地上物補償款高達1.19億,且已由石泰集團支付給景陽公司。
為爭取這筆救命錢,東靛廠2023年提起訴訟,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庭審中,景陽公司當庭明確認可“紙庫是東靛廠建設的”“1.19億是紙庫賠償款”,這一法定證據本應成為東靛廠維權的關鍵,卻未被法院采信。
更讓東靛廠無法接受的是,案件審理存在諸多爭議:終審案件審理中突然變更審判長且未說明原因;法院一方面認定因主合同解除,東靛廠依據補充協議主張權利“依法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卻采信同一份已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被指司法雙重標準;法院將“騰退交付”等同于“物權變動”,忽略不動產物權變更需依法登記的法律原則,直接認定景陽公司因交付取得所有權,與最高法相關案例要旨相悖。
東靛廠因160萬租金違約已受30萬元違約金處罰,卻要為此付出1.19億補償款的代價,數十倍的違約責任遠超實際損失,顯失公平。如今企業破產,無數債權人等待清算結果,1.19億補償款本是企業的歷史投入,更是破解破產困境的唯一希望。
一紙“騰退交付”判決,是否能直接剝奪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已解除的合同,為何能選擇性適用條款?當庭承認的事實,為何不能成為維權依據?1.19億拆遷補償款,究竟該歸實際建設方還是租賃方?這場持續8年的糾紛,亟待一個公平公正的答案,也讓大眾關注到,民營企業的合法資產權益,該如何得到切實保障?
#企業因160萬租金糾紛痛失1.19億補償 #紙庫建設方破產卻無緣上億拆遷款 #騰退交付是否等同于物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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