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晉教〔2026〕1號
各市教育局:
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25〕1號),結合我省實際,省教育廳新修訂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修訂本地具體實施辦法,并推進貫徹落實。
山 西省教育廳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進一步提升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25〕1號),結合全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學校(含中職學校綜合高中班、綜合高中普通高中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及其他依法實施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中小學生”)。
第三條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全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基于全省學籍信息數據庫開展相關學籍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各地和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學籍管理工作規程,定期核查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無誤。
學校負責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學籍信息,及時辦理各項學籍業務,在學籍建立、學籍變動中做好審核把關;配合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做好學籍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幫助家長查看與更新學生學籍信息。校長是學校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教學點的學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擔。
第四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對所采集和管理學籍信息的數據安全負責,應當確保學生學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學生學籍信息管理
第五條全省中小學生學籍實行信息化管理,統一使用國家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原則上不新設立紙質學籍檔案。特殊情況確需紙質學籍檔案的,可由學籍管理員參照電子檔案格式打印相關紙質材料,并由使用部門妥善保管。
第六條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學籍號由學籍系統按照有關規則自動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七條學生因入學、升學、休學、復學、轉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等原因使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應及時在學籍系統中更新確認,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校、學生學籍檔案。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應及時核準。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通過學籍系統移動端更新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由學校審核確認后完成信息變動,必要時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準。有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八條學校合并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三章 學籍建立
第九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小學一年級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依據學生有效身份證件為其采集學籍信息(學生基本信息采集表見附件1),并在兩個月內建立學籍檔案。鼓勵各地通過“教育入學一件事”政務服務平臺實現學生入學信息共享。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經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評估鑒定后,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方式分類安置。就讀學校或承擔送教上門工作的學校負責為其建立學籍。
適齡兒童需要延緩入學(以下簡稱緩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持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辦理緩學手續。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重新提出申請。緩學學生暫緩注冊學籍。
適齡兒童接到學校入學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在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第十條新生注冊學籍,必須經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學校不得使用虛假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
第十一條小學招生結束后,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按照規定班容量對新生進行均衡編班。
第十二條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臺、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學校登記信息、辦理入學并建立學籍。
高中階段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建立學籍。
如有特殊情況,由學校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并進行辦理。
第四章 升學、轉學
第十三條學生升入初中、普通高中學校并按時報到的,學校在1個月內完成學籍信息的轉接與更新,按規定班容量進行編班。初中學校新生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進行均衡編班。
學籍管理部門應依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學生實際報到情況,在學籍系統完成學籍轉接。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錄取的學生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義務教育學校啟動控輟保學程序,普通高中學校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同意后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如發現有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升學資格的,應及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查處理。義務教育學校的學生,由其應就學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普通高中學校的學生,由學校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同意后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學生轉學,一般在學期初15天內受理。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擬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經轉出學校同意,由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辦。轉學具體辦法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在規定班額范圍內尚有空余學位,方可接收學生轉入。
第十八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居住地發生變化等原因,可申請轉學,轉學需符合轉入地有關要求。擬轉入學校學位已滿的,家長可向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統籌安排學校。
普通高中學生戶籍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一城市的不同城區間遷移)且因家庭居住地相應變化的,可申請轉入與原就讀學校辦學水平相當的戶籍地普通高中學校。
第十九條學校同意轉學后,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跨省轉學的,辦理時限以學籍系統規定為準。轉出學校須對電子學籍檔案備份保留,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學籍檔案復印件。
第二十條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學校原則上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不得轉學。普通高中學生不得在本縣(市、區)域內和在同一招生區域內轉學。各地高考報名結束后,原則上不再辦理高中畢業年級學生轉學手續。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義務教育階段不同學制間轉學時,按照一至九年級進行對應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二十一條民辦中小學校擬轉入學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學籍管理部門結合在校生占比和學位空余等情況統籌確定,高中階段學校還需統籌考慮招生計劃和中考成績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須符合有關轉學條件,且有空余學位,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后,由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辦。
普通高中學校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在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末、第二學年的第一學期末或第二學期開學后的一周內辦理,只能轉入三年制專業。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應符合轉入學校招生條件。
第二十三條適度放開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權限。殘疾學生在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之間互轉的,由轉入學校及時辦理學籍轉接。殘疾學生的升級、畢業、升學等事項,由所在學校委托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進行判定。殘疾學生因特殊情況可降級就讀,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登記,提交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入讀專門學校的學生,學籍保留在原學校。返回原學校繼續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相應就讀年級,并及時更新學籍。
第二十五條跨省轉入山西的普通高中學生,已在當地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須提供轉出地省級學業水平考試證明。
第二十六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學籍所在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在學籍系統做“出境”標記,并將其學籍檔案轉入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學生回到境內后仍需接受基礎教育的,憑相應學習記錄、依據現行招生入學政策進入對應年級就讀。學校應接續學籍檔案,并將學生出境學習經歷在學籍信息中標記。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不允許留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
第二十八條申請休學的中小學生,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休學、復學申請表》)。因病休學的,需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歷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需提供縣級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學校確認后通過學籍系統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有關證明材料作為《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存檔。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治療期限符合休學條件的,由學校將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材料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為其辦理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九條申請休學的期限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后確需繼續休學的,應重新申請。普通高中學生累計休學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原則上小學、初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不允許休學,普通高中畢業年級不允許休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休學結束后,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可申請回原年級或對應年級就讀。學校依據證明材料、學生情況進行核準。
第三十二條核準復學的學生,學校應在學生返校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系統向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通過后做復學處理。
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期滿,經學校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聯系后,學生仍未復學或1個月內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義務教育學校啟動控輟保學程序,普通高中學校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后按自行退學處理。
第六章 退 學
第三十四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第三十五條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辦理退學。
(一)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學校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學校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按自行退學處理;
(二)休學累計超過兩年,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應予退學;
(三)因患嚴重疾病或因意外事故,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的(須附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歷或公安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四)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自行退學的除外),填寫《山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3),經學校確認后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學校應在學生辦理退學手續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系統對退學學生進行標記。
第三十七條學生死亡,學校應憑相關材料在6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系統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八條小學生、初中學生學習期滿后,予以畢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核準、編號、驗印、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滿三年,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學分達到規定要求,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符合相關要求,無嚴重違紀記錄者(含處分期滿或撤銷),參加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含補考)所有科目達到合格的,準予畢業。
第四十條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直管學校除外)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要求印制、核準、編號、驗印、頒發。
第四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學習期滿,未達到規定畢業條件者,準予結業。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習的學生,應當認定為肄業。由學校發放結業(肄業)證明書(附件4)。
第四十二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的信息,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分類處理并上傳至學籍系統,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核。
第四十三條逐步推廣使用電子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電子證書可與紙質證書同時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不再補發,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書(附件5),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
第八章 獎勵、處分
第四十四條中小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四十五條中小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應按照《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有關規定,實施教育懲戒或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受到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須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未成年學生接受專門教育的情形不納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本地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并指導中小學校建立完善學籍管理具體操作規定。
第四十七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要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辦公環境、設施設備等保障條件。
第四十八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專業化建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公辦中小學校學籍管理員須為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民辦中小學校應該選擇愛崗敬業、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學籍管理員。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學籍管理員備案制度,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學籍系統中及時進行登記和更新。
學籍管理員應當先培訓后上崗,確保熟悉學籍管理有關規范要求。學籍管理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學籍管理人員工作量并將其納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學籍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評優晉級等,保障學籍管理員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于每學期開學1個月后至少核準一次學生學籍,及時嚴肅處理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確保人籍一致、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礎學籍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五十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須建立嚴格的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學籍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地學籍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數據使用規則,嚴防學籍數據泄露。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任何學生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學生學籍信息應依法依規進行脫敏或匿名化處理。獲得使用批準后,應在申請使用范圍內依法使用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濫用。若造成信息泄露與違規使用的,依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涉事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教育部推進基于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學生可信教育數字身份”建設與應用,在不同應用系統間實現學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識別與安全共享,嚴防其他應用系統違規采集學生信息,嚴防學籍數據通過其他應用系統產生泄露。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需建立學籍安全管理的預警機制。
第五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學校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合規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不為合規接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除上述行為外疏于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在本省中小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細則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21日印發的《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晉教基〔2019〕1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學生基本信息采集表(2022年修訂版)
2.山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
3.山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
4.山西省普通高中結業(肄業)證明書式樣
5.山西省中小學生學歷證明書式樣
相關解讀:
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近日,省教育廳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25年1月,教育部修訂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2025〕1號),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同時,隨著學籍信息的深入應用,對學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進一步提升學籍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省教育廳結合我省實際,對《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晉教基〔2019〕19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對各級學籍管理部門職責作了哪些調整?
精簡優化了省、市、縣、校學籍管理職責,提出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明確省、市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統籌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基礎上,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除負責區域內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還應制定學籍管理工作規程,定期核查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學校學籍管理職責中增加了及時辦理各項學籍業務,在學籍建立、學籍變動中做好審核把關。同時,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對所采集和管理學籍信息的數據安全負責。
三、新生建立學籍有哪些新變化?
明確小學一年級新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憑學生有效身份證件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時間由原來的1個月延長至2個月。鼓勵各地通過“教育入學一件事”政務服務平臺實現學生入學信息共享。進一步明確了適齡殘疾兒童、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臺、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高中階段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建立學籍程序。對延緩入學、延期辦理入學手續作了具體規定。
四、中小學生轉學有哪些新調整?
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居住地發生變化等原因,可申請轉學,轉學需符合轉入地有關要求。擬轉入學校學位已滿的,家長可向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統籌安排學校。民辦中小學校擬轉入學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學籍管理部門結合在校生占比和學位空余等情況統籌確定,高中階段學校還需統籌考慮招生計劃和中考成績等情況。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須符合有關轉學條件,且有空余學位,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后,由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辦。調整優化了殘疾學生、進入專門學校的學生、跨省轉入山西的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明確轉學具體辦法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五、中小學生休學、復學有哪些新要求?
休學的情形和程序未做調整,新增了復學辦理時限,明確核準復學的學生,學校應在學生返校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系統向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通過后做復學處理。學生休學期滿,經學校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聯系后,學生仍未復學或1個月內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義務教育學校啟動控輟保學程序,普通高中學校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后按自行退學處理。
六、對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是如何規定的?
小學生、初中學生學習期滿后,予以畢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核準、編號、驗印、頒發畢業證書。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滿三年,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學分達到規定要求,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符合相關要求,無嚴重違紀記錄者(含處分期滿或撤銷),參加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含補考)所有科目達到合格的,準予畢業。普通高中學生學習期滿,未達到規定畢業條件者,準予結業。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習的學生,應當認定為肄業。由學校發放結業(肄業)證明書。逐步推廣使用電子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電子證書可與紙質證書同時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七、如何保障學生學籍數據安全?
《實施細則》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須建立嚴格的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學籍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地學籍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數據使用規則,嚴防學籍數據泄露。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任何學生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學生學籍信息應依法依規進行脫敏或匿名化處理。獲得使用批準后,應在申請使用范圍內依法使用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濫用。若造成信息泄露與違規使用的,依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涉事人員依法進行處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需建立學籍安全管理的預警機制。
八、如何推進《實施細則》有效落實?
《實施細則》明確各地結合實際修訂具體實施辦法,并推進貫徹落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本地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并指導中小學校建立完善學籍管理具體操作規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公辦中小學校學籍管理員須為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民辦中小學校應該選擇愛崗敬業、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應當先培訓后上崗,確保熟悉學籍管理有關規范要求。同時,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違反《實施細則》規定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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