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長春呂先生好端端開著車,被一輛路虎在一分鐘里連續別停了8次,最后硬是給逼得兩車追尾了,呂先生的車損是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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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時,交警看了行車記錄儀,當場就拍板:這絕對不是普通事故,這是涉嫌犯罪(尋釁滋事或者危險駕駛),得移交給派出所抓人。
結果交警跑了好幾趟去移交案件,派出所居然拒收!理由荒謬到什么程度?有的說“聯系不上分局”,有的說“沒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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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離譜的是,面對鐵證如山的視頻,一分鐘別車8次,當地警方居然能出具決定書,說“沒有違法事實”,終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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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先生沒辦法,只能網上曝光。結果公道沒討回來,先迎來了一波“恐怖襲擊”。
他和家人的電話被打爆,連單位領導、岳父的老領導都接到施壓電話,逼他和解。
甚至有大半夜自稱民警的人,在他家門口瘋狂敲門騷擾,整整折騰了大半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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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信息是從哪漏出來的?
為啥對方能精準找到他七大姑八大姨的領導?這里頭有沒有“內鬼”?
媒體曝光后,人民日報也發聲了,上級公安機關才介入。這一查,立馬推翻之前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決定,重新調查!
3月19日,長春市局通報已刑事立案,并將路虎車主孫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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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呂先生不會上網,沒把事鬧大,是不是這冤屈就得一輩子憋在心里?
咱再聊聊法律,這路虎車主涉嫌什么罪?
危險駕駛罪?
不太像。因為這罪通常指“飆車”、“追逐競駛”,是兩個人互相斗氣。但這案子里,路虎男是單方面欺負人,不像是在比賽。
尋釁滋事罪?
很有可能。就是為了發泄情緒、逞強耍橫,沒事找事,這在法律上完全夠格。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個罪更重!你想啊,在大馬路上這么玩命別車,萬一撞到其他無辜的車和人怎么辦?這和放火、決水的危險性沒啥兩樣。要是定這個罪,那可是要判重刑的!
但還是有幾個謎團須解開:
1. 誰給路虎男撐的腰?
為啥一開始基層警方死活不立案?是有“保護傘”,還是單純的關系戶?這點必須查清楚,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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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誰泄露了隱私?
呂先生全家被騷擾,信息泄露得底掉。要是公安內部有人通風報信,那這就是知法犯法,必須嚴懲!
3. 那些之前踢皮球的咋辦?
之前出具“無違法事實”決定的警察,還有拒收案件的派出所,得有人為此負責。不能光抓了壞人,讓違法不究的官吏仍處高堂。
咱們盼的不是下一個“網紅維權”,而是以后不管誰遇到這種事,不用發微博、不用找媒體,走進派出所就能得到一句:
“別怕,我們一定給你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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