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趙某在騎馬過程中摔傷,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酌定馬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趙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2024年10月,趙某前往某馬業公司參加馬術學習。作為馬術初學者,趙某在騎乘過程中,馬匹突然加速導致其從馬背上跌落受傷。趙某稱,上馬前教練未告知任何安全注意事項,僅簡單指導其腿夾馬匹的動作,且教練未全程牽繩。墜馬后教練告知其馬匹受驚并道歉,還鼓勵其克服恐懼二次上馬,當時未看到任何安全須知標識。二次上馬后,趙某因腿部疼痛很快下馬,但未立即就醫。
事后,趙某自行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腰骶橫突骨折、肋骨骨折。經司法鑒定,趙某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損傷后需誤工15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
為維護自身權益,趙某將馬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查明,馬業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馬養殖、銷售、馬術訓練等,其經營場所入口、前臺等處張貼了馬術安全騎乘相關須知,所用馬匹持有中國馬術協會“馬匹護照”,教練員具備中國馬術協會技術官員證書。
銅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是馬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應當對趙某承擔侵權責任。從經營者責任來看,馬術運動具有高度專業性和危險性,馬業公司作為提供該服務的經營者,應承擔與風險程度相匹配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涵蓋場地設施安全、馬匹健康適訓性、裝備合格性、教練資質合規、風險告知、實時監管及醫療應急等多方面。盡管馬業公司在形式上具備部分合規條件,但未能舉證證實馬匹健康狀態、防護裝備合格性,也無法證明已向趙某明確履行安全注意事項告知義務。
在騎乘過程中,未對作為初學者的趙某做到實時關注動態、預判防范風險。趙某墜馬后,馬業公司未采取任何醫療緊急檢查措施,反而詢問其能否再次上馬,醫療應急措施嚴重不足。綜上,不能認定馬業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消費者過錯來看,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馬術運動的固有風險,騎乘時未緊握韁繩等安全設備,墜馬后在身體已出現不適的情況下仍選擇二次騎乘,且未及時主動就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馬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趙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馬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徐州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盛杰提醒,高風險娛樂項目經營者不能僅滿足于張貼警示標識、人員持證上崗等形式合規,而應將安全保障義務貫穿服務全過程。需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系:事前嚴格核查設備、馬匹狀態,書面告知風險并留存證據;事中加強實時監管,對初學者采取一對一全程陪護等強化措施;事后完善醫療應急機制,受傷后第一時間開展救治,而非簡單詢問或鼓勵繼續參與,避免損害擴大。
同時,消費者參與馬術、蹦床、搖擺橋等高風險娛樂項目時,應充分了解風險特性,主動確認經營者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在活動中嚴格遵守操作規范,不得擅自冒險;若發生意外受傷,應立即停止活動并要求就醫,避免因“逞強”導致損害加重。
通訊員 李夢瑤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張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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