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廣州警方通報了一個大快人心的消息,潛逃20余年的“梅姨”謝某某終于被抓獲歸案,其對參與拐賣9名兒童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已被依法執行逮捕。
“梅姨”這個人,曾是被拐家庭揮之不去的噩夢,如今終于落網,即將接受法律的審判。
![]()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結合梅姨案為大家詳細解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
這個罪名有兩個關鍵點需要特別注意:
主觀上需要以出賣為目的。也就是說,不是為了自己養,也不是為了幫別人,而是為了賣錢。這是區分拐賣與拐騙、收養的關鍵,如果只是為了自己撫養而偷孩子,可能構成拐騙兒童罪,量刑要輕得多。
客觀上只要實施了拐、賣、接、送、轉任一環節,就構成此罪。不一定要親自去偷孩子、搶孩子。哪怕只是負責中轉,把孩子從一個人手里交到另一個人手里,或者只是負責介紹買賣,同樣構成拐賣兒童罪,屬于共同犯罪。
這正是梅姨案的核心,她沒有直接去偷、去搶孩子,但她負責把孩子從拐騙者手里轉賣給買家。這個中間人的角色,在法律上就是“販賣”“中轉”,同樣構成拐賣兒童罪。
為什么可能判死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分為三檔:
第一檔基本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檔加重刑:有拐賣三人以上、奸淫被拐賣的婦女、誘騙或強迫被拐賣婦女賣淫等八種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梅姨涉及拐賣9名兒童,遠超“拐賣三人以上”。而且,她是專門負責出手的關鍵中間人,長期參與拐賣鏈條,在整條犯罪中作用至關重要,屬于主犯。結合她參與的兒童數量、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潛逃20余年的惡劣情節,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面臨死刑的嚴厲懲處。
此前,該案主犯張維平已被執行死刑。因此,“梅姨”作為不可或缺的核心中轉環節,同樣可能面臨死刑判決。
“梅姨”落網,是法治的勝利,更是對所有人的警示:拐賣兒童,無論是“拐”的還是“賣”的,無論逃了多久,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