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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越南《反腐敗法》第一次提到公務人員需要對其財產進行公示的規定,雖然執行糟糕,好歹開了一個頭。
2007年,越南《反腐敗法》增加了保護腐敗舉報人的條款。
2010年,越南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正式提出,但在提出后的兩年內,遭遇了巨大的阻力。
2012年,越南通過《反腐敗法》(修正案),強制要求國會代表及地方各級人民議會代表候選人,在選民代表會議上公布自己的財產。
同年,對領導干部個人財產的申報也前進了一步,修正案要求官員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向本人所在機關、組織或單位公布自己的財產清單。
到此,越南的公職人員終于開始大面積地申報自己的財產,但仍然不夠徹底,絕大部分官員對財產的申報往往只是在內部進行,并沒有向社會公開。
2018年,越南國會再次修訂《反腐敗法》(修訂案),新版對原有的條款進行了補充修改,要求也變得更為嚴格——
舊版只是籠統地規定“干部公職”需進行財產申報,新版則擴大了申報對象,除官員外,還增加了警察、軍人、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副處級以上干部等,都需要對財產進行申報。新版還明確要求了該法律涵蓋的所有人員,其財產申報應向全社會予以公示。
從以上時間脈絡,可以看到,越南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從無到有,再到不斷細化,用了整整13年,3代領導人的時間。
在這樣一場轟轟烈烈、對腐敗官員宣戰的立法運動中,作為立法機構的越南國會,無疑起到了最關鍵的作用。
沒有越南國會代表的不斷建議,就沒有國會的立法投票。沒有國會的立法投票,就不可能推動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落實。
但越南國會代表也是領俸祿的官員,這些代表為什么要投票通過這樣一部損害自己利益的法律?
因為越南的國會代表,是通過人民直選產生的。
時間撥回到1992年,越南通過其第四部憲法,確認從1993年開始,越南的國會代表全部由民眾直選產生。
這一法案通過的背景是1991年蘇聯解體,越南失去了最大的靠山,越南國內民眾對越南當局的執政合法性提出了巨大質疑。時任越南國家主席的武志公,提出了和北方大國一樣的改革開放的國家戰略,隨后主持、修訂了越南1992年《憲法》,確立了越南國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這項直選代表的制度,一開始實施起來并不順利,由于貪腐盛行,在信息并不發達的90年代,民眾直選的代表未必能真正能代表民眾心聲。國會代表與商人勾結,坑害老百姓的案例時有發生,這也是為什么在2012年《反腐敗法》(修正案)中,法案特意要求對國會代表進行財產申報的原因。
如今,三十多年過去了,技術日新月異,信息也越來越發達,隨著越南民眾的財富水平和認知水平不斷提高,人民對于什么樣的人才能當選國會代表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直選代表的制度威力逐漸顯現出來,開始發揮作用,其成就包括:推動官員財產公示,推動工會獨立(已立法),推動公務員從終身制變為合同制等。
不過,仍然需要明確的是,越南國會代表的直選制度,跟西方的民主制度是不一樣的。越南國會代表只具有部分的立法權力,并不能決定誰上臺,誰下臺。
根據越南《選舉法》規定,越南最高領導者的候選人,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推薦的,都需要由越共所控制的非政府組織越南祖國陣線先行審議通過,才能進入候選人名單。
所以,由人民直選的越南國會,權力仍然有限。但即便如此,這項制度依然值得肯定。因為它在保持越南一黨執政的同時,充分發揮了基層的民主功能,在遏制權力傲慢,打擊官僚腐敗,維護政府的公信力上,做出了巨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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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看,如果沒有國會代表的直選,越南人民的心聲不可能通過國會代表得以在立法上予以體現,越南人民也幾乎不可能獲得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落地,這么一來,最有可能出現的狀況就是——非民選的國會代表清一色地對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提出反對,與此相關的立法建議,一次又一次地在國會被否決。
根據透明國際的數據,越南在全球的清廉度排名,在2013年僅為第116名,到2024年則上升到第88名,超過了泰國(第107名)。
在東南亞主要經濟體中,越南的清廉指數僅次于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吸引了包括中資在內的各國資本前往越南投資。越南的人均GDP目前雖然還較低,但在增長率上,常年排在東南亞數一數二的位置。
越南官方設定的目標是在2045年前,將越南建設為一個發達國家。
說實話,這個目標沒那么容易實現,越南是一個資源匱乏的國家,想要成為發達國家,必須營造出適合創新型人才發展的環境。越南的法律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改革也不夠徹底——全球197個主權國家,有138個國家已經實施了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比越南做得好的國家多了去了,實在沒有必要對其進行吹捧。
但同為社會主義國家的越南,在推動官員財產公示上的立法經驗,的確值得我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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