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張夢云
一場本應高效、公正的公司強制清算,在進入第九個年頭后,依然看不到終點。武漢長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長港公司)股東、恒星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恒星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紅利,在過去的三千多個日夜里,從期待走向焦慮,從投訴走向舉報,卻始終無法拿回本該屬于自己的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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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港公司所在地。張夢云攝
“我感覺自己像在和一個看不見的對手打一場沒有規則的拳擊。”李紅利說。恒星公司持有長港公司42.5%的股權,是該公司進入司法強制清算程序的申請人。然而他未曾料到,自己啟動的會是一場如此漫長的消耗戰。
2017年12月21日,武漢市中級法院一紙裁定,指定湖北創智律師事務所組成清算組,對長港公司進行強制清算。依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清算應在六個月內完成。然而,時光飛逝,清算程序如同陷入泥潭,既無清算方案,亦無清算報告,公司的財產與債權債務清單至今成謎。
“清算已遠超法定期限達十七倍之多,卻始終未出具清算方案。”恒星公司在2026年3月16日致武漢中院及湖北高院的《投訴函》中稱。更為離譜的是,當恒星公司多次要求清算組提供法院批準延期的文件時,清算組竟無法提供。
01
合資緣起:國企與民企的合作埋下隱患
1995年,長港公司在武漢正式注冊成立,這家合資房企從誕生之初就帶著改制時代的特殊印記。
工商登記及生效法律文書顯示,長港公司的股權結構為:國有企業武漢市燃料總公司(下稱燃料公司)持股47.5%,恒星公司持股42.5%,海南金漢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金漢公司,后變更為武漢源源置業發展中心)持股10%。
彼時,燃料公司委派基建科科長梅淑明擔任長港公司總經理,成為三方股東合作的核心執行人,也為后續的股權侵占、資產流失埋下了關鍵伏筆。
長港公司成立初期,依托燃料公司的國企背景與恒星公司的項目資源,逐步推進房地產開發業務。1997年至2003年間,李紅利將旗下標達公司的兩個地塊轉讓給長港公司,以項目轉讓款完成實際投資,原定500萬元的出資最終形成1050萬元股權投資(含代金漢公司出資的200萬元),成為長港公司核心資產的重要締造者。據核算,長港公司后期估值超億元的資產,主要來源于李紅利轉讓的項目開發利潤、燃料公司賬外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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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紅利轉讓給長港公司地塊建的標達花園。張夢云攝
三方股東本應共享企業發展紅利,但合作的裂痕從一開始便悄然顯現。恒星公司稱,燃料公司作為國企,未嚴格履行股東監管職責,反而對委派高管梅淑明百般縱容。梅淑明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財務處理中動手腳,將燃料公司應投入長港公司的賬外資金虛列為應付款,制造國企未實際出資的假象。
同時,長港公司成立時的驗資報告存在虛假出資情形,僅為辦理營業執照所用,實際出資與賬務處理完全脫節,為后續股權糾紛、清算爭議埋下了“定時炸彈”。
02
股權浩劫:委派高管非法侵占,國企股東冷眼旁觀
恒星公司稱,2005年至2008年,梅淑明借助燃料公司改制漏洞,上演了一場震驚業界的股權侵占大戲,而作為控股股東的燃料公司,卻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行排斥民營股東、縱容違法犯罪之實。
2012年8月20日報送給時任武漢市委書記阮成發的《湖北日報內參》,揭露了燃料公司與長港公司合作過程中因監管缺位,導致國有資產被梅淑明等內部人員侵吞的一系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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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報內參。受訪者提供
據內參報道,梅淑明作為燃料公司派駐長港公司的總經理,于2005年偽造“燃料公司欠長港公司1000余萬元”的虛假財務記錄,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以長港公司名義起訴其控股股東燃料公司。在燃料公司未應訴的情況下,武漢中院缺席判決燃料公司敗訴,最終裁定燃料公司以其持有的長港公司47.5%的國有股份及多處房產抵債,導致以1600余萬元房產出資的燃料公司不僅股權“人間蒸發”,還額外損失大量資產。
在通過法院判決獲得燃料公司的股份后,梅淑明繼續通過非法手段完全侵占長港公司。她注冊了由自己控制的和騰公司,并偽造原股東恒星公司、金漢公司的文件、公章及《股權轉讓協議》,將長港公司全部股份非法轉移至其個人名下的和騰公司。
恒星公司稱,梅淑明還涉嫌非法轉移項目利潤,侵吞合資公司資產。梅淑明實際控制長港公司期間,將該公司位于解放南路44號的二期項目地塊,以“無償轉讓”的方式交給馨悅公司進行開發。梅淑明與馨悅公司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該項目完成后,5700萬元的利潤不歸長港公司所有,而是直接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和騰公司。
盡管梅淑明在2009年被武漢市公安局以職務侵占罪、合同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等罪名移送審查起訴,但最終僅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其職務侵占、合同詐騙等主要指控罪名未被起訴。刑滿釋放后,她依然事實控制著長港公司資產,私自出租、變賣公司多處商業鋪面、辦公樓、土地和住宅,持續獲利。
2009年,恒星公司多方奔走,單方啟動恢復長港公司及原股東地位的法律程序,經過長達數年的十余次訴訟、復議、報案、舉報,耗資幾百萬元,最終恢復了長港公司三方原始股東身份,燃料公司在長港公司的47.5%股份也失而復得。
“但人尋味的是,燃料公司卻不愿意承認送上門的股東身份,以有法院判決為由,不愿進入長港公司。”據內參報道,迫于多方壓力,燃料公司才接受本該屬于自已的股權。
03
清算啟動:法定程序淪為拖延工具
2012年10月19日,長港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因股東無法達成延期決議,依法應進入清算解散程序。
恒星公司稱,燃料公司為掩蓋改制與股權侵占中的違法違規事實,不惜一切代價阻撓清算,導致公司解散事宜長期擱置。直至2017年,恒星公司在維權無果后,向武漢中院申請強制清算。當年11月6日,武漢中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并于12月21日指定湖北創智律師事務所組成清算組。
“法律的剛性規定,在長港公司清算案中淪為一紙空文。”恒星公司稱,自武漢中院裁定至今,清算已長達九年,遠超法定六個月期限的十七倍之多,然而清算組至今未出具清算方案、提交清算報告,清算程序長期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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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港公司清算組湖北創智律師事務所。張夢云攝
恒星公司認為,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未能依法、中立、高效履行清算職責,存在程序違法、履職缺位、利益沖突、濫用職權、歧視性處置、侵害股東權利等一系列嚴重問題,是強制清算久拖不決的直接原因。
一是嚴重超期清算且無合法延期手續,程序明顯違法。根據司法解釋,法院組織的清算應在六個月內完成,確需延長須經法院批準,然而清算組始終無法提供歷次延期的法院批準文件,長期處于違法超期狀態。其以債權爭議、相關訴訟未結為由拖延,卻不依法采取提存方式推進整體清算,故意阻滯程序。
二是消極不作為,法定清算職責全面懸空。九年間,清算組不僅未完成債權債務最終認定,對原總經理梅淑明等人涉嫌通過虛假訴訟、偽造文件、虛假申報逾1.8億元債權等方式侵吞、轉移公司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清算組未采取任何追索措施,也未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涉嫌縱容和包庇犯罪。
三是違規使用清算資金,不當支出損害股東利益。清算組在無股東會決議、無清算組有效決議、無合法聘用依據的情況下,為燃料公司委派人員發放工資,累計金額高達500萬元。“完全是借清算費用之名,向國企股東輸送利益,嚴重侵害恒星公司的股東權益。”
四是存在利益沖突,喪失清算中立性。“清算組在清算中實行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對燃料公司百般遷就,對恒星公司嚴苛打壓。”清算組無視工商登記及生效仲裁裁決確認的恒星公司股東資格,多次表示其不享有剩余財產分配權。在恒星公司訴長港公司確認債權案中,清算組甚至委派燃料公司的代理律師代表長港公司出庭。
五是拒絕提供財務資料,嚴重侵害股東知情權。面對股東兩次正式書面申請查閱會計憑證、賬簿、銀行流水等資料,清算組僅提供不完整材料,以不合理理由拒絕全面提供,且存在賬務空白、未披露全部賬戶等問題。清算組隱匿財務信息,阻礙股東監督,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04
監督缺位:司法失管導致清算僵局
恒星公司認為,在長港公司強制清算案中,武漢中院作為受理與監督法院,未依法履行強制清算監督職責,存在監督缺位、督促不力、糾錯不嚴、保障不足等問題,致使清算組長期違法履職、程序停滯長達九年,是造成案件久拖不決的重要原因。
“法院監督形同虛設,直接導致清算程序完全失控,清算組在違法的軌道上一路狂奔。”恒星公司稱,對清算組長達九年不提交清算方案、不追索違法犯罪線索、嚴重偏袒一方股東等系統性違法行為,武漢中院在近九年間未采取任何有效的督促、聽證、問責或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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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紅利轉讓給長港公司地塊建的盈安大廈。張夢云攝
九年時間里,武漢中院未對清算組的拖延行為采取任何督促措施,未責令限期出具清算方案,未召開聽證會聽取股東意見,未啟動清算組問責機制。對于清算組超期清算、無法提供延期批準文件的問題,法院未進行審查;對于清算組否定股東資格、利益沖突代理、雙重標準審核等違法行為,法院未予糾正;對于梅淑明虛假債權申報、涉嫌犯罪的線索,法院未督促移送追責。
“最高法強制清算座談會紀要明確要求,法院審理強制清算案件應堅持程序公正、清算效率、利益均衡保護三大原則,但在本案中,三大原則無一落實。法院的放任不管,導致清算組徹底失控,違法失職行為愈演愈烈,民營股東的維權之路愈發艱難,國有資產保護也淪為空談。司法監督的缺位,讓法定清算程序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線。”
05
維權困局:民營股東三十年維權路漫漫
從1995年合資合作,到2008年股權被侵占,再到2017年啟動清算、2026年仍深陷僵局,李紅利與恒星公司走過了三十年漫長維權路,耗費巨資與精力,卻始終無法實現合法權益。
三十年間,恒星公司窮盡了仲裁、刑事、民事、行政、紀監委調查、媒體監督等所有合法維權途徑。李紅利用了18年時間追究股權侵占責任,9年時間推動強制清算,歷經刑事舉報、行政訴訟、仲裁維權、投訴申訴,卻始終未能打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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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悅公司用梅淑明“無償轉讓”的長港公司地塊開發的馨悅國際。張夢云攝
長港公司無對外債務,資產過億,賬戶現金超千萬,全部資產均源于股東出資與項目開發,但民營股東卻無法行使知情權、表決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合法債權長期不予確認。”
2026年3月,恒星公司先后致函武漢中院、湖北高院,要求追究清算組違法失職責任、責令限期完成清算、追回違規支出、確認股東合法權益、移送犯罪線索,并聲明若問題得不到解決,將繼續向更高層級的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媒體反映。
這場“九年清算僵局”最終如何收場,將是對地方法院司法擔當、對強制清算制度能否有效運轉的一次嚴峻考驗。
對于本案進展,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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