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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開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張鏵兮
質劑制度源于西周的“質劑”買賣契約,它是中國最早有文字記載的商業信用憑證,可用來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質劑分為“質”(長券,用于大額交易)與“劑”(短券,用于小額交易),遵循“大市詳而小市略”的原則,采用“別券”形式。西周還設置了質人進行監管,負責核驗契約、統一度量衡和巡查處罰。總體來看,質劑及質人制度形成了“禮法合治”的模式,為現代交易提供了啟示。
周質劑制度的起源
早在西周時期,商業活動便逐漸興起,契約制度也開始萌芽。其中,“質劑”和“傅別”等較為成熟的買賣契約便開始出現。
早期原始社會的物物交換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一方面,能交換的物品種類受生產條件限制。正如馬克思在對“買賣”的闡述中提到:“買和賣不僅把剩余的產品納入自己的范圍,而且也把生活所必需的東西納入了自己的范圍,并且各種不同的生產條件本身全部作為商品通過買和賣進入生活過程本身”。另一方面,價值衡量同樣并不準確。隨著社會發展,交易也需要更規范的方式,“契約”的出現則恰好滿足這種需求。它不受身份、民族、地域等限制,能保障雙方進行公平等價交易。
“質劑”則是西周官方認證的買賣契約,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有文字記載的商業信用憑證,主要功能是確立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雖然商周時期質劑已很難找到,但從漢代遺址出土的漢簡中,仍能看到當時買賣契約的使用情況。比如《西漢元壽元年(前2)李子功賣枸券》里面詳細記載:李子功以一千錢的價格將一袋枸杞賣給王巨叔,約定二十日后付清款項。在約定日期到期時,王巨叔需將一千錢送到郭府田舍,交給債主李子功。如果王巨叔不能按時付清款項,則需要罰交四至五斗的酒和五斤肉,并承擔多出的四十錢債務。此外,他還需要掏出七十錢購買二斗酒食,用來酬謝路邊旁觀之人。
這樁價值千錢的小額買賣看似平常,但卻說明質劑等買賣契約已參與當時的商業活動中。因為雙方約定二十日后付清款項,即存在延期付款的約定,所以雙方訂立了買賣券。這反映出買賣契約在當時已經在規范交易行為、保障交易雙方權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而故事中的“賣枸券”不僅明確了雙方的權責,還涵蓋了付款時間、金額和違約懲罰等,能夠有效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充分體現了早期商業活動對契約精神的高度重視。
質劑的分類與流程
質劑的具體種類可以分為質(長券,奴隸牛馬交易)與劑(短券,兵器珍異交易)。據《周禮·地官·質人》記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明確將契約分為“質”(長券)與“劑”(短券)兩類——“質”用于交換奴隸、買賣牛馬等大額交易,“劑”用于采購兵器、購買珍異等小額交易。這種分類不僅體現在契約載體的長度上,更反映在權利義務的詳盡程度:因為長券要記錄交易標的特征、交割時間及違約罰則,而短券只需要寫明核心條款,體現了“大市詳而小市略”的實用原則。
質劑不僅在交易類型上有明確分類,它的完成流程也獨具特色:質人統一發放竹木制契券,采用“一分為二”的“別券”形式——即在同一版契券上雙面寫上相同內容,交易完成后從中剖開,雙方各拿半券,合券驗證就可視作完整契約。這種方式使得契券具有天然的防偽性和可驗證性,雙方手中的半券如同拼圖的一部分,只有合在一起才能還原完整的交易信息,大大降低了欺詐和違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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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清華金融評論》2026年3月刊總第148期
編輯 | 周茗一
審核丨秦婷
責編 | 蘭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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