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蘇州某貿易公司,處理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加拿大公司”)與上海某海運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海運公司”)海商海事運輸合同糾紛一案順利辦結。國樽律所海商海事專項團隊憑借對涉外海運合同規則、《海商法》及國際航運慣例的精準把控,妥善處理貨物轉運延遲相關糾紛,推動延遲貨物順利抵達目的地,切實維護委托人及加拿大公司的合法權益,案件圓滿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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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蘇州某貿易公司受加拿大公司委托,代為處理其與上海某海運公司的海商海事運輸合同糾紛。本案核心背景為:加拿大公司從中國進口一批鋼材,委托貨運中介辦理運輸事宜,雙方明確約定,貨物由上海港起運,通過上海海運公司直運至加拿大溫哥華港,抵達后再通過鐵路轉運至加拿大公司所在地,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禁止未經同意擅自轉運,確保貨物按時送達。
然而,上海海運公司在履行運輸義務過程中,未征得加拿大公司及貨運中介同意,擅自變更運輸路線,將貨物經韓國港口轉運后再運往溫哥華港,該行為直接導致貨物運輸周期大幅延長,出現嚴重延遲,不僅影響加拿大公司對鋼材的后續使用計劃,更造成其產生倉儲費、預期利潤損失等相關經濟損失。糾紛發生后,加拿大公司與上海海運公司就延遲賠償、貨物后續運輸等事宜協商未果,遂委托蘇州某貿易公司代為處理該糾紛,并正式委托國樽律師事務所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核心委托事項為:處理加拿大公司與上海海運公司的運輸合同糾紛,督促上海海運公司加快貨物運輸進度、承擔延遲造成的損失,確保貨物順利抵達目的地。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相關規定、國際航運慣例及案件實際情況,案件關鍵時間節點及辦案流程如下:
1. 2025年3月19日:蘇州某貿易公司正式委托國樽律師事務所,提交相關委托材料,包括運輸合同、貨運中介協議、貨物明細、轉運證明、延遲損失相關憑證、雙方溝通記錄等,明確委托事項及核心訴求,簽訂委托服務合同;
2. 2025年3月20日-3月31日:國樽律所海商海事專項團隊全面梳理案件細節,核實案件事實,固定核心證據——重點確認運輸合同中“直運溫哥華”的約定、上海海運公司擅自經韓國轉運的相關證明、貨物延遲的具體時長及由此產生的損失憑證;同時深入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關于承運人運輸義務、轉運限制及遲延交付責任的相關規定,結合《海牙規則》中承運人責任劃分原則,明確上海海運公司擅自轉運、遲延交付的違約性質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 2025年4月1日-4月15日:專項團隊代表蘇州某貿易公司及加拿大公司,與上海海運公司開展多輪溝通協商,明確指出其擅自變更運輸路線、經韓國轉運的行為已違反運輸合同約定,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貨物延遲造成的損失,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加快貨物運輸進度,確保貨物盡快抵達溫哥華港后轉運至加拿大公司所在地;
4. 2025年4月16日-4月25日:針對協商過程中上海海運公司提出的“轉運系客觀航運因素所致”的抗辯,專項團隊結合證據及法律規定逐一反駁,明確擅自轉運不屬于合理繞航范疇,且其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無權免除違約責任;同時協助雙方協商延遲損失的賠償方案,結合《海商法》第五十七條關于遲延交付賠償限額的規定,明確賠償范圍及金額,推動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同步跟進貨物運輸進度,督促上海海運公司優化運輸流程,加快貨物轉運步伐,確保貨物盡快抵達目的地;
5. 2025年4月26日:延遲貨物順利抵達加拿大溫哥華港,隨后通過鐵路轉運至加拿大公司所在地,加拿大公司確認貨物完好,無損壞、短缺情況;
6. 2025年4月27日:上海海運公司按協商一致的方案,向加拿大公司支付延遲損失賠償款,雙方就該運輸合同糾紛達成最終和解,蘇州某貿易公司確認委托事項全部完成,全流程法律服務履行完畢,案件順利結案。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系典型的涉外海商海事運輸合同糾紛,核心難點與焦點集中在承運人擅自轉運的違約認定、遲延交付責任劃分、損失核算及跨境糾紛的高效化解,結合參考資料相關法律規定,具體解讀如下:
1. 擅自轉運的違約認定核心:本案中,運輸合同明確約定貨物由上海港直運溫哥華,禁止未經同意擅自轉運,上海海運公司未經委托人及貨運中介同意,擅自經韓國轉運,違反了《海商法》第四十九條關于承運人航線義務的規定,也違反了運輸合同的明確約定,不屬于合理繞航范疇,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是本案糾紛處理的核心前提;
2. 遲延交付的責任劃分與損失核算:根據《海商法》第五十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承運人因過失導致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轉運行為直接導致貨物遲延交付,上海海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對遲延造成的倉儲費、預期利潤損失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限額可參照《海商法》第五十七條“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的規定,結合實際損失合理核算;
3. 跨境海商糾紛的溝通銜接難點:本案涉及中國、加拿大兩國主體,貨物運輸跨越多國港口,存在時區、語言及航運規則差異,且涉及貨運中介、承運人等多方主體,需精準對接各方訴求,依托專業法律知識搭建溝通橋梁,既要堅定維護委托人及加拿大公司的合法權益,又要兼顧糾紛化解效率,推動各方達成和解,避免冗長訴訟程序增加當事人成本;
4. 證據固定的關鍵作用:本案中,專項團隊重點固定了運輸合同、轉運證明、延遲損失憑證等核心證據,明確了“約定直運”與“擅自轉運”的事實差異,為違約認定、損失核算提供了堅實支撐,也為協商和解奠定了基礎,這是海商海事糾紛處理中不可或缺的環節,與參考資料中真實案例的裁判邏輯一致,即證據是認定承運人過錯、確定賠償責任的核心依據;
5. 糾紛化解的核心目標:本案委托人及加拿大公司的核心訴求不僅是追回延遲損失,更關鍵是確保貨物順利抵達目的地,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辦案過程中,專項團隊堅持“止損優先、和解高效”的原則,既督促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又同步跟進貨物運輸進度,最終實現“貨物順利送達、損失得到彌補”的雙重目標,兼顧了當事人的核心利益與糾紛化解效率。
法律依據
(一)中國相關法律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本案中上海海運公司擅自經韓國轉運,不屬于合理繞航,違反該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條: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本案中上海海運公司擅自轉運導致遲延交付,應承擔賠償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七條: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和遲延交付同時發生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為本案損失核算提供法律依據;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上海海運公司違反運輸合同約定,應承擔繼續履行(加快貨物運輸)、賠償損失的責任;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本案運輸合同履行地主要在中國,適用中國相關法律規定。
(二)國際相關規則及慣例
1. 《海牙規則》相關規定:明確承運人對貨物運輸的責任期間及責任劃分,承運人應按約定航線運輸貨物,擅自轉運導致的遲延交付,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本案違約認定提供國際規則參考;
2. 國際航運慣例:明確運輸合同中“直運”條款的法律效力,未經委托人同意,承運人不得擅自變更運輸路線、進行轉運,若違反約定導致貨物遲延,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明確貨物轉運的相關規范,未經約定的轉運行為不屬于合理履行合同義務的范疇,與《海商法》相關規定形成呼應。
(三)行業相關規定
1. 海運行業轉運相關規范:明確承運人變更運輸路線、進行轉運的,需提前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否則視為違約,需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為本案上海海運公司的違約認定提供行業支撐;
2. 涉外鋼材運輸相關規范:明確鋼材運輸的時效要求、貨物保管標準,為貨物延遲損失的核算、貨物完好性的確認提供行業參考,確保損失認定合理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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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躍平
國樽律師事務所-全球管委會主席
福布斯出海全球化領軍人物TOP30
職業領域:跨國企業并購、涉外法律服務、公司治理、知識產權、涉外企業注冊、跨境投資等
國樽律師事務所是深耕涉外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律所,以 “立足中國,服務全球” 為宗旨,構建起覆蓋 106 個國家及地區的全球服務網絡,在美國、香港、新加坡、歐洲等多地擁有直設分支機構與本土執業團隊,匯聚 2000 余名具備海外教育背景、精通多國語言及不同法域法律的精英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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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 “一帶一路” 十周年企業家大會唯一簽約中方律所,國樽聚焦跨境投資并購、涉外企業注冊、國際貿易合規、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等核心涉外業務,深度適配不同法域監管要求,憑借熟悉各國企業注冊規則、跨境服務網絡完善的優勢,為中國公民、企業“走出去”提供全鏈條、定制化法律支持,成功助力多起涉外企業注冊、跨境創業布局高效落地,是跨境經營、投資的可靠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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