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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
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分手后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件
明晰了此類特殊情況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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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婚禮生了孩子但沒領證
男方要求返還20萬彩禮
王先生和孫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為締結婚姻,王先生給付彩禮20萬元。兩人按習俗辦了婚禮,開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個女兒。然而,兩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4年后,雙方因矛盾分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孫女士返還彩禮20萬元。
對此,法律是如何規范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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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開支。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孫女士養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視的。分手后,女兒亦由孫女士直接撫養。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孫女士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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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指出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原則。法院并未機械地適用“未登記即應返還”的規定,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并建立起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在關系破裂后主張返還彩禮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此類糾紛并非孤例
在此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的一起婚約財產糾紛典型案例中
女子新婚半年喪夫生下一女
因未領證被婆家起訴返還8.9萬彩禮
法院同樣判決女子無需返還!
案情回顧
沈某(女)與胡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22年5月訂婚,2023年1月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雙方雖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胡某父母胡大某、肖某向沈某支付了139000元彩禮及“改口費”16200元。
2023年7月,胡某意外身亡。同年8月,沈某生下其與胡某的女兒胡小某。胡大某、肖某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沈某退還彩禮89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與胡某未能繼續共同生活系因胡某意外死亡,并非因二人關系不睦。既然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已經實現,且沈某也為胡某生下一女,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沈某對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存在過錯,考慮到沈某新婚喪夫又有幼女需要撫養,其作為婦女的合法權益理應予以保護,故判決駁回胡大某、肖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彩禮問題一直以來都受到社會較高關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精神,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有長期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雖然沈某與胡某共同生活時間不算長,但沈某對雙方未能繼續共同生活不存在過錯,從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平衡雙方利益出發,判決沈某無需返還彩禮。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普法、人民日報、尚法昆山、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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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一校:劉泳敏 秦 娟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黃立艷 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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