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車貸、經營貸、消費貸……當今,金融與人們的生活密不可分,但是由于不少人缺乏金融領域的相關知識,導致金融領域的矛盾糾紛激增。3月24日,半島問法熱線0532—80889800聚焦金融借貸糾紛,邀請山東頤衡(膠州)律師事務所的任建超律師和吳鐸律師在線與市民互動,解答市民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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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線接通后,市民李先生的電話就打進來了。“我前段時間通過一個小貸機構貸了20萬元的款,款到賬之后對方告訴我,讓我給他2萬塊錢的服務費,必須是現金。”李先生告訴吳律師,當時自己也沒多想,就取出現金給了對方。
“后來我了解的是,我現在還款仍然還是按照20萬元的本金還,我實際也就收到了18萬元。”李先生從朋友那聽說,這種算是“砍頭息”,“有沒有什么好的辦法,來維護我的權利?”
吳鐸律師表示,“砍頭息”是金融借貸領域常見的一種套路,這種行為也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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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返還利息和本金。”吳律師表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貸款中介會通過各種隱蔽的手段增加貸款人維權的難度。
“你剛才所講的,收到銀行發放的貸款后,助貸機構讓你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相關費用便是其中一種隱秘手段。”吳律師表示,這種情況下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對砍頭息的事實進行證明。
“我們建議您做好以下證據的取證:第一是聊天記錄,第二是通話錄音,第三是證人證言,第四是提款記錄和給對方現金的視頻。相應證據齊全的情況下通過訴訟手段維權,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吳律師說。
陳女士和黃先生原本是夫妻關系。2020年,兩個人一起和某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銀行給了一定額度的循環貸款。“后來我們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里明確約定所有的債務都由我前夫個人負責清償。”陳女士表示,2024年,黃先生把之前的借款還清之后,又繼續用他們2020年一起簽訂的那份《借款合同》向銀行借款,之后黃先生沒有按時還錢,銀行就把陳女士和黃先生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兩個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我和他已經離婚,而且離婚協議也約定了債務歸他,自己還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陳女士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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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問題,任建超律師表示,法院很可能會判陳女士與黃先生共同承擔借款的還款責任。“你們這個循環貸款,通俗來講就是一張大額度的信用卡,您和黃先生共同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你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成為借款合同的共同還款人,這是基于合同約定產生的合同義務,而非僅僅基于夫妻關系產生的法定義務。”任律師表示,陳女士與黃先生之間的離婚協議只是雙方內部的約定,只能對兩個人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銀行。
“你和黃先生解除婚姻關系只是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化,并不會當然導致你作為共同借款人的合同主體資格消滅,也不會當然地變更或解除,你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的還款義務。”任律師表示,不過陳女士也不必過于擔心,“你在承擔還款責任之后,可以依據你們簽訂的離婚協議向黃先生依法進行追償,法院大概率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
部分案例:
問題1:遭遇電信詐騙后被貸款,是否需要償還銀行借款?
楊先生在某銀行營業部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同時開通了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2025年的一天,楊先生接到一個陌生來電。在對方話術的引導下,楊先生透露了自己的銀行卡號和銀行發來的手機驗證碼。電話掛斷后沒多久,楊先生名下的銀行賬戶就被人向其他賬戶轉了錢,更可怕的是,當天有人用他的手機銀行客戶端向銀行申請了一筆貸款,又全部轉給了他人賬戶。事發第二天,楊先生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明確說明自己遭遇了電話詐騙,他只是向詐騙分子提供了銀行卡號,并且只告知了對方一次銀行發送的驗證碼,之后賬戶內錢就被轉走,還被他人申請了貸款,這筆貸款也被全部轉走。公安機關立了案,但是還沒有偵查結果。現在貸款到期了,銀行要求楊先生承擔還款責任,他詢問律師,自己是被詐騙的,這筆貸款也不是本人申請的,自己到底要不要償還這筆貸款?
律師說法:楊先生,結合你的情況以及現行法律規定和法院生效裁判的裁判規則,你需要承擔這筆貸款的本息償還義務。首先,你辦卡的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確實負有完善技術設備、提升交易安全保障客戶賬戶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但這項義務并非無過錯責任,并非只要客戶發生損失銀行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在電子銀行業務中的審查義務僅限于形式審查,只要銀行按照你開戶時約定的認證方式完成了交易驗證,就已經履行了法定的安全保障和形式審查義務。
其次,完成該貸款申請的全部流程,必須同時使用你專屬動態口令、手機交易碼以及你自行設定的賬戶密碼,這些信息均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只有你本人能夠掌控,若非你本人操作,或者你未向第三人泄露足以完成全部貸款流程的身份驗證碼,該筆貸款交易根本不可能順利完成。你在遭遇電信詐騙時主動向詐騙分子泄露了手機驗證碼,屬于在用卡過程中未盡到審慎交易的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失存在明顯過錯,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另外,你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是你追究詐騙分子刑事責任的救濟途徑,刑事案件的偵查結果并不影響你和銀行之間民事借款合同的效力與履行,即便詐騙案件尚未偵破,你與銀行之間的民事借貸法律關系依然合法有效,你作為借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債務人因自身原因導致交易信息被泄露,又以頂名借貸、被詐騙等為由主張不承擔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問題2:貸款合同約定利率與實際執行利率不符,能否要求返還多收利息?
周先生和某信托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里明確寫了平均年利率為11.88%。結清了全部貸款后周先生仔細核算發現,這份貸款合同的實際執行利率竟然高達20%,而某公司沒有向他明確披露實際利率。周先生詢問律師,這種情況能不能要求信托公司返還全部多收的利息以及相應的損失?
律師說法:周先生,結合你的情況及現行法律規定,信托公司應當向你返還多收取的利息,并且賠償你自提前還款日次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首先,你與信托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屬于格式合同,貸款利率是與你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核心條款,該信托公司作為貸款人,負有明確披露貸款實際利率的法定義務,若以格式條款約定利率,還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你注意,并按照你的要求予以說明,而該信托公司僅在合同中寫明平均年利率11.88%,卻未明確披露實際執行利率高達20%,也未就利息計算方式對你進行充分提示和說明,導致你沒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應當視為雙方未就按照該實際利率計算利息達成合意,該信托公司無權據此向你計收高額利息,因此,你要求信托公司向你返還多收取的利息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的主張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該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宋泓睿)
來源:大眾新聞·半島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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