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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發展、產業不斷升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變更員工工作內容,屬于行使合法用工自主權的常見情形。若企業的調整合理正當,員工卻拒不接受、甚至拒絕到崗履職,企業應如何處理?在此前提下,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工作內容調整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某機械公司基于業務調整,陸續裁撤一廠區的部分生產線,其中包括位于廠區一樓的零件組裝工作。至同年10月,裁撤工作陸續完成,已經在零件組裝工作了3年的小李也接到了公司發出的工作調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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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通知書中明確,“根據公司生產經營計劃的調整,為了合理安排生產,決定將您從一樓生產車間調到二樓生產車間工作。”此外,通知書中還載明,小李的工作崗位性質仍屬于操作工,相應薪資標準不變。
收到通知書的小李得知二樓生產車間的主要工作是粘貼海綿后,認為“貼海綿比組裝零件難多了”,便自行回到已空置的一樓車間,在更衣室、休息室等房間玩手機,或與其他工友閑聊,拒絕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公司見此情形,多次向小李說明工作調整的原因和理由,并催告其盡快到崗,但小李依然表示不接受。于是,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小李拒不到崗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小李認為,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原本工作崗位消失,且新崗位工作內容和之前崗位差異大,自己難以適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便將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某機械公司辯稱,小李原來在一樓車間的工作因為業務調整整體撤銷,新的工作安排僅僅是調整了工作內容,工作性質同屬操作工,難度相當,屬正常經營安排。解除合同是因小李拒不到崗,且程序合法,故公司不應支付賠償金。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具體工作內容或者崗位,屬于用工自主權的體現,勞動者對合理調整應予配合。本案中,小李原所在生產線已整體裁撤,公司將小李調整至勞動合同約定的“操作工”范疇內的其他工作,工作地點在同一廠區2樓車間,并已書面告知小李應報到時間以及薪資待遇不變等事項,應當認為該調整屬于工作內容的調整,并未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性質,具有合理性。
現小李主張新工作內容難度高,但未提供證據,也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其拒絕到崗的行為,被公司認定為曠工并無不當,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小李要求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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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水紅
松江區人民法院泗涇人民法庭法官
用人單位因為業務調整,在相同崗位性質的基礎上調整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內容,屬于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范疇。本案的處理,厘清了工作內容調整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引導雙方妥善應對因市場變化、業務調整引發的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一、用人單位可在合理、合法范疇內行使用工自主權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靈活配置人力資源,是其維系生存、謀求發展的合法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也有著明確邊界。判斷用工調整是否合理,關鍵在于審查其是否基于正當經營需要、是否構成對勞動合同的實質性變更、是否對勞動者權益造成明顯不利影響。本案中,某機械公司因業務調整裁撤生產線,對小李的調崗未改變其工作地點、崗位性質及薪酬待遇,屬于在合理、合法范疇內行使用工自主權。
二、勞動者對合理的工作調整負有配合義務
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組織從屬性,對于用人單位依法、合理的經營管理安排,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本案中,小李的崗位為操作工,不論是之前的零件組裝還是調整后的粘貼海綿,均屬于操作工崗位的工作內容,在原工作內容已實際不存在的情況下,其拒絕接受同一崗位性質內的合理工作內容調整,于理于法無據。
此外,如遇工作調整確不合理的情況,勞動者也可積極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或通過合法途徑理性維權,以消極曠工等方式對抗,既不利于爭議解決,也可能使自身陷入違約等不利境地。
三、勞資雙方應共筑和諧用工關系
和諧的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同努力的結果。用人單位在行使管理權時,應注重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加強與勞動者的事前溝通,充分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與合理訴求,以人性化管理減少矛盾分歧。勞動者也應理性看待企業的正常經營調整,認識到企業的健康發展是自身權益的根本保障,對于合理的經營調整應給予必要的理解與配合。
雙方只有在相互尊重、平等協商、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化解用工矛盾,共同構建起穩定、互信、可持續的勞動關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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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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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常正正、王啟帆(實習生)
責任編輯:王英鴿、胡明冬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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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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