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邊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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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自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2023-01-2-115-003號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訴稱其以第三人名義與上海某公司簽訂《蕪湖某體驗店展廳設計規劃、裝修裝飾合同》,約定北京某公司以第三人名義承接上海某公司的裝修工程,其公司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上海某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價款。故訴至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上海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以案涉合同有協議管轄為由,裁定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處理。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逐級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本案案由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情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案涉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因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而無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案涉工程位于蕪湖市鏡湖區長江路,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律師說法
很多當事人在簽訂裝飾裝修合同書時,為了承攬業務對合同內容管轄法院不以為然,產生糾紛后欲通過普通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法院,尤其是施工現場在異地的糾紛,在己方所在地起訴可以大大節省成本,殊不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情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約定管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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