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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特區政府《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為加強保障公共衛生,減少吸煙對個人健康和社會醫療系統的負擔,相關對電子煙的管控條例將于2026年4月30日起實施,具體條文如下:
·禁止于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即煙彈、加熱煙支和草本煙);
·禁止在公眾地方吸食另類煙;
·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例如少于5毫升煙油或100支加熱煙支)并用作非商業用途,定額罰款3000港元;
·管有多于指定數量的另類煙用物質或作商業用途可被罰款5萬港元和監禁6個月;
對于以上條文,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的解釋是:任何人不得進口、推廣、制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及草本煙。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
對于進入香港的游客,從4月30日起,如果攜帶電子煙產品進入香港,亦可能被定額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被刑罰。
此次新規的核心在于將管控范圍從“禁止吸食”延伸至“禁止管有”。從4月30日起,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持有電子煙煙彈、加熱煙煙支、草本煙及相關配件等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在公眾地方吸食上述產品,執法時亦會視同“管有”處理。
對于條文中反復出現的“另類煙用物質”,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也做出了如下解釋:
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并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用于上述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加熱煙枝、電子煙油。
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夠即時用于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即草本煙。
來源 | 廣州日報
編輯 | 梁芷蓓
審核 | 梁劍華 梁勝
終審 | 黃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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