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揚州迎賓館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揚州迎賓館)與焦諦、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第46524722號圖形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焦諦享有的在先著作權,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就該商標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2026年01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30年前,揚州迎賓館剛建不久,對方慕名找我為揚州的首個五星級賓館設計圖形標志。我的設計方案很有創意,對方十分滿意,支付了相應的設計費用,這個圖形也一直被使用至今。數年前,他們未經我同意,用這個圖形注冊了多類商標。”73歲的設計師焦諦在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得知此事后,他先以對方侵犯在先著作權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未獲支持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迎來判決反轉。
30年前設計的圖形被注冊成商標
七旬設計師不服提起仲裁申請
“我是搞設計的,揚州及蘇北不少單位的圖形標志都是我設計的。”焦諦說,他是地道的揚州人,除了本職工作之外,愛好廣泛。他還被稱為揚州民俗專家、揚州方言專家,曾任教某大學美術系設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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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使用由焦諦設計的圖形標識的賓館
焦諦向記者回憶,1996年揚州迎賓館剛建成時,一位負責人專程找到他,委托他為賓館設計專屬標志,焦諦欣然接受。經潛心創作,一款融合現代與古典元素的圖形出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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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賓館使用的由焦諦設計的圖形標識
“揚州迎賓館是一座具有古典園林式建筑風格的國賓館,我設計的這個圖形以傳統回紋紋樣為基礎,還原古代造園的景窗經典元素。”焦諦向記者解釋稱,這款LOGO整體為回紋樣式,選取了揚州迎賓館英文名稱 “YANGZHOUGUESTHOUSE”的首字母 “Y”“G”,經過藝術化重構后組成對稱的菱形回紋圖案,既融進了英文符號,也彰顯了揚州這座世界知名城市的現代發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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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賓館使用的由焦諦設計的圖形標識
記者看到,一份落款為1996年6月8日、加蓋揚州迎賓館公章的《證明》清晰載明:“揚州迎賓館(空格)標志,印刷宣傳品、客房衛生用品系列包裝裝潢等視覺形象設計均為裝飾設計師焦諦先生作品,效果得到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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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賓館使用的由焦諦設計的圖形標識
約6年前,揚州迎賓館將該圖形在多個類別申請注冊商標。根據相關商標注冊信息,記者看到,焦諦設計的這款圖形,除注冊43類餐飲住宿類目外,還覆蓋廣告銷售、運輸貯藏、教育娛樂、社會法律及醫療園藝等多個行業,已注冊時間為2020年5月21日。
“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注冊商標標識必須得到著作權人授權同意。他們當年跟我沒有約定,并沒有購買我的著作權,因此擅自用我設計的圖形注冊商標,明顯構成侵權。”焦先生說,在得知對方注冊行為后,他于2024年5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要求對該商標作出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一審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看到,2024年12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2025年2月,焦諦以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為案由,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并將揚州迎賓館列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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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當初賓館出具的焦諦設計該作品的證明
焦諦在訴訟中提交了揚州迎賓館1996年使用其設計圖形的物品及出具的證明等相關證據,并提出兩項核心主張:其一,該圖形是揚州迎賓館初建時亟需圖形標志時委托其創作,自創作完成之日,其即為訴爭商標標志的著作權人;其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揚州迎賓館提交的證據未體現訴爭商標圖形為由,作出維持商標有效的裁定,與客觀事實不符,該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圖為焦諦設計的圖形標識的作品登記證書
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及處理結果正確,焦諦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圖為焦諦設計的圖形標識的作品電子樣本
第三人揚州迎賓館則提出三點抗辯理由:一是焦諦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協議書》證據不能證明其對訴爭商標所涉圖形作品享有著作權;二是焦諦提交的《證明》中,載明的“揚州迎賓館(空格)標志”,“空格”部分為空白,沒有寫明是什么標志,不能證明其擁有著作權;三是依據相關規定,訴爭商標圖形是賓館專屬標志,其作為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符合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的合理使用,同樣請求法院駁回焦諦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焦諦的在先著作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而“在先權利”即包含他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該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以作者為職務行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揚州迎賓館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焦諦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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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
記者根據二審判決書看到,揚州迎賓館提出三項核心上訴理由:一是焦諦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其設計該作品是為了完成任職單位揚州市郊區大地裝飾雕塑有限公司向原揚州迎賓館履行委托設計合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和職務作品,大地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二是原揚州迎賓館對案涉作品享有免費使用權;三是原揚州迎賓館于2016年3月29日更名為揚州瘦西湖旅游度假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其全資子公司揚州迎賓館公司經授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符合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將賓館標志作為商標使用)范圍的合理使用涉案作品。
為佐證主張,揚州迎賓館提交了瘦西湖公司及自身的國家企業信用公示信息截圖、大地公司向原揚州迎賓館開具的發票及支票存根、瘦西湖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等證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核心在于兩點:焦諦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揚州迎賓館注冊訴爭商標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涉案作品。
經審理后法院認定,首先,焦諦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顯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焦諦,目前無直接、明確的證據證明焦諦完成涉案作品系基于完成大地公司的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了大地公司的物質條件;其次,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并未明確授權原揚州迎賓館可將涉案作品以自己的名義注冊為商標,故瘦西湖公司的相關授權亦非揚州迎賓館公司注冊訴爭商標的正當依據,對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下達后,2026年1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判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焦諦的在先著作權,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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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書
他既是設計師也是涉事公司法人
專業人士:當初簽訂協議未盡完善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通過企查查查詢發現,揚州市郊區大地裝飾雕塑有限公司目前呈吊銷狀態,其營業期限為1993年11月7日至1996年11月6日,焦諦曾任公司法人,持股超過70%。
記者就該商標爭議案致電揚州迎賓館,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此事,稱將向領導反映后再回復記者。但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回應。
一位知識產權法律專業人士告訴記者,該案中,法院強調委托協議僅約定焦諦完成設計工作,并未授權揚州迎賓館將該作品以自身名義注冊為商標,作品的免費使用權與商標注冊權分屬不同法律范疇,不能混為一談。
“司法實踐中,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而商標注冊必須以合法享有權利為前提,委托創作關系并不當然賦予委托人商標注冊的權利,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該專家稱,這起糾紛的核心誘因,正是30年前雙方簽訂的委托設計協議約定未盡完善。
他同時建議,在商業合作中,委托方與受托方應就創作成果的著作權歸屬、使用范圍、商標注冊等事項作出明確、具體的書面約定,從源頭避免因權屬約定不明引發糾紛。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梅建明
編輯 張冰晶
主編 陳迪晨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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