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意外車禍,引發術后感染、傷情加重的連鎖反應。當交通事故傷害與醫療過錯交織疊加,受害人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
據辦案法官介紹,許某駕駛的小型汽車與王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相撞,許某車內的乘客胡某受傷。交警認定,許某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胡某無責任。王某駕駛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胡某受傷當日被送到某正骨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伴血氣胸、右側腓骨骨折。2024年5月,胡某因術后感染到某三甲醫院住院治療,進行了胸腔切開膿腫消除術、胸膜粘連松解術以及胸腔閉式引流術。胡某認為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僅是因為本次交通事故導致,也因為某正骨醫院的醫療行為造成,因此將保險公司和某正骨醫院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無責交強險1.98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正骨醫院在各種治療費用、補償費用總和范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王某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為無責。依據法律規定及交強險合同約定,我公司在無責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無責任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限額100元。”該正骨醫院辯稱,“我院診治過程的每個階段均事前告知了胡某所要承擔的‘風險’,對原告的診療均嚴格遵守醫學診療常規、符合醫療原則,整個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與胡某的損害后果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的《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王某駕駛的無責任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胡某誤工費和醫療費1.98萬元。本案當事人主要爭議焦點為,胡某的人身損害后果與許某的交通肇事及被告正骨醫院的過錯診療行為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即參與度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胡某的損害后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及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確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比例。依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可知,該正骨醫院的醫療過錯在胡某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為次要原因,許某的交通肇事為主要原因。故本院認定,胡某的合理損害后果,扣除保險公司賠償的1.98萬元以后,由交通事故侵權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該正骨醫院承擔30%。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胡某各項經濟損失1.98萬元,該正骨醫院賠償胡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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