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貨車司機謝某裝完貨在車里休息時不幸去世,事發后保險公司以謝某發病不在工作時間、事故發生后未在48小時內報案、無法確定死因等理由,拒絕賠付……近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最終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保險公司向山東聊城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支付50萬元保險金。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25年5月10日,某公司貨車司機謝某按照公司安排駕駛半掛貨車,在山西長治市一家工廠裝完貨后,在車里休息時不幸去世。當天,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法醫初步判斷是因病死亡,排除他殺。死者家屬不同意對尸體進行解剖檢查。5月12日,相關部門出具了死亡證明,載明謝某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死后推斷)。
事故發生后,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保險公司報了案,并與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同年8月4日,某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了50萬元,10月4日支付了剩余4萬元。同年11月,人社部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謝某死亡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之后,某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猝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拒絕支付保險金。某公司向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50萬元保險金。
冠縣法院認為,某公司在保險公司買了雇主責任險,其中員工因工傷去世的賠償限額是每人50萬元。保險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法有效,謝某死亡已被認定為工傷,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而且某公司已經向死者家屬賠償完畢,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50萬元保險金。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某公司沒有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報案,而且死者家屬拒絕解剖尸體,導致無法確定具體死因,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買的雇主責任險,明確約定了要賠償員工因工傷去世的損失,謝某的死亡已被認定為工傷,完全符合保險賠付條件,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026年2月25日,聊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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