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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722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9〕66號
您提出的關于出臺涵蓋所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相關規定并適當調整喪假范圍、延長喪假時間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國婚喪假規定最早見于1959年原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59〕中勞薪字第67號),其中規定“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的天數,不發給工資”。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進一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目前,我國勞動者除每年享有115天的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還可以享受5—15天的帶薪年休假。實踐中,不少職工結合現行休息日、節假日及帶薪年休假等假期籌辦婚事、照顧關懷親屬。
但正如您所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在喪假和路程假的貫徹落實中確實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給職工特別是岳父母或公婆治喪帶來了一定的實際困難。您提出的出臺涵蓋所有企業職工的婚喪假法律規定、增加喪假天數等建議,有利于緩解處理親屬喪事的壓力,對于尊重傳統文化、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和諧具有現實意義。 目前,我們正在研究婚假和喪事假制度調整意見,主要考慮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明確。一是明確婚喪假適用主體范圍。按照公平的法律原則,明確各類企業主體都應平等履行相應義務。二是明確婚喪假天數標準。對婚假和喪假的天數統一予以調整,并統籌考慮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三是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對未依法落實規定的企業,明確法律責任。四是明確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覆蓋范圍。下一步,我們將充分考慮您的建議,繼續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出臺意見。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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