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銷售部門經理可能被認定為“公司高管”,并因不當關聯交易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唐青林 李斌(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根據《公司法》規定,經理、副經理均是法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然而,本期案例中,一公司的部門經理利用職權,通過公司與自己的其他關聯公司進行交易,給公司造成了損害,卻以自己不是副經理,并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不承擔責任。那么,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裁判要旨
認定公司相關人員是否為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結合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規定和該人員實質職權綜合認定。公司相關人員全面負責公司銷售業務,并掌握實質職權,應被認定為高管,應賠償其利用關聯交易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案情簡介
一、2007年,周某被任命為華駿公司營銷部經理,全面主持公司銷售工作。
二、同年,周某妻子高迎迎成立甘肅公司。2008至2009年期間,華駿公司與甘肅公司發生業務往來,但甘肅公司一直拖欠華駿公司相關款項不還。
三、2011年,華駿公司起訴甘肅公司,隨后二者達成調解協議,確定甘肅公司歸還華駿公司600萬元,但后來,法院執行該調解協議時,發現甘肅公司未有可供執行財產,最終執行無果。
四、2013年,因周某給公司造成600萬元的損失,華駿公司決定開除周某,并向甘肅白銀市中院起訴周某,要求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五、一審中,周某抗辯稱自己僅僅是營銷部經理,不屬于公司高管,不應承擔該賠償責任。對此,白銀市中院一審認為,周某擔任華駿公司營銷部經理期間,華駿公司雖未按公司章程規定設置副總經理,但周某直接向總經理負責,且全面主持公司銷售工作,可證明屬于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管范圍(即副總經理一職),應對其關聯交易承擔賠償責任。
六、周某不服,上訴至甘肅高院,該院二審認為,周某全面負責公司的銷售業務,實際上行使的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因此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關于本文討論的這個問題,他們認為:
判斷公司相關人員是否為高級管理人員,應從該人員是否擔任《公司法》規定的職務,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分析。本案中,《華駿公司章程》已規定設置副總經理若干名,并協調總經理開展工作。華駿公司雖未設置副總經理一職,但周旭擔任該公司營銷部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銷售工作,直接對總經理負責,掌握選擇交易對象權、是否簽訂合同的決策權以及資金回收決定權,事實上屬于公司高管。周某控制其妻子成立的甘肅公司與華駿公司進行交易時,并未向公司如實報告,又不及時收回資金,給華駿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屬于進行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公司高級職員對于關聯交易應小心謹慎,避免可能被認定為高管而需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公司較高層級的雇員而言,由于有的公司科層劃分較多、職位名稱較多,不易分清高管與其他高級職員的界限,因此,下述人員尤其需小心注意關聯交易的責任風險:直接對接總經理的部門經理(如本案周某)、總監、財務部副職、董事會秘書助理以及其他職務層級僅次于《公司法》所列高管人員的其他職員。由于該等職員在層級上與高管接近,實務中發生越權、代理職權、“名義上不任該職,但實質上任該職”(如本案周某)的現象并不少見。因此,對于關聯交易行為的處理上應尤其謹慎注意。
二、處理關聯交易應注意如下三個要點: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價格公允。
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在行使職權,發現有關聯交易隱患或風險時,應做到如下三個要點:向公司全面報告(保證信息充分披露),得到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后再進行交易(保證程序合法),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保證價格公允),并避免該交易有其他利益輸送或造成公司損失嫌疑,以免日后需對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公司需采取措施減少或規范關聯交易發生。
對于公司而言,可以采取如下途徑,減少或規范有關人員的關聯交易違規現象:加強公司法律合規培訓,提升公司成員遵紀守法意識;加強對有關人員的監督、審計,要求其定期做工作和業務匯報,確保業務的真實、透明;通過遞延年度獎金留作保證金的機制,一旦發生違規行為,可視情況扣減獎金,確保其未來任職期間合規行權,抑制其謀求關聯交易的動機。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訂)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二百六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法院判決
關于周某在甘肅中集華駿任職期間,甘肅中集華駿與青海同海達公司2008年2月29日至2009年7月31日簽訂的承攬合同是否屬于關聯交易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判斷公司相關人員是否為高級管理人員,應從該人員是否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職務,或者公司的章程是否將擔任其他職務的人員規定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分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是執行公司出資人的決策,擁有執行權或一定程度的決策權,掌握著公司內部管理或外部業務的核心信息,并決定公司的決策及發展方向的特定人群。《甘肅中集華駿車輛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第二十九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本案中,周某的身份是作為甘肅中集華駿營銷部經理全面負責銷售工作,在此期間甘肅中集華駿并沒有設立副總經理,周某對選擇交易對象以及是否簽訂合同具有決策權,對以什么方式進行資金回收亦有決定權,周某實際上行使的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其妻子高某迎和親戚成立青海同海達公司及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與周某任營銷部經理及離任具有同步性,事實上就是為了和甘肅中集華駿進行交易,周某亦未如實向公司報告該事項,在和青海同海達公司交易之后周旭利用其職權,不及時回收資金,唯獨與青海同海達公司的交易給甘肅中集華駿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且周某在青海同海達公司未向甘肅中集華駿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利用職權繼續與青海同海達公司簽訂合同和供貨,周某的行為客觀上給甘肅中集華駿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周某在甘肅中集華駿任職期間,甘肅中集華駿與青海同海達公司2008年2月29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間簽訂的承攬合同屬于關聯交易并無不當,周某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周某提出一審法院確認《加工承攬合同》的數額為38份沒有任何事實基礎的上訴理由,周旭本人在一審庭審中認可涉案的這38份合同全部是在其任供銷部經理時簽訂,且全部是在其職責范圍內簽訂,故周某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周某與甘肅中集華駿車輛有限公司、高某迎等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甘民終590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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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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