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一起離婚糾紛案顯示,張某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趙某,導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對其形成控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判令張某支付趙某離婚損害賠償。
案情顯示,張某經常酒后無故謾罵趙某。外出打麻將后,也經常因為輸錢心情不好,侮辱、詆毀趙某。趙某起訴離婚,并請求判令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庭審中,張某多次發表“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等錯誤言論,對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長期辱罵趙某的事實予以認可。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審中,張某自認其幾乎每天都在辱罵趙某,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視頻等證據亦證明張某長期對趙某實施辱罵和言語恐嚇,可以認定張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趙某要求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故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判令張某支付趙某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金。
與身體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為隱蔽,形式多樣,侵害后果難以直觀評估。本案中,張某在家庭生活中長期辱罵趙某系事實,審理法院拓寬了精神侵害類暴力的范圍,明確“語言暴力也是家暴”。
編輯 白爽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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