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家庭暴力案件中,精神侵害行為隱蔽,侵害后果難以直觀評估,給司法審判帶來挑戰。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其中兩起典型案例涉及不同形式的精神侵害,最高法明確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侮辱人格,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等行為均屬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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謾罵侮辱等語言暴力亦屬家暴
一起典型案例顯示,趙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張某經常酒后無故謾罵趙某。外出打麻將后,也經常因為輸錢心情不好,侮辱、詆毀趙某。趙某起訴離婚,并請求判令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庭審中,張某多次發表“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等錯誤言論,對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長期辱罵趙某的事實予以認可。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審中,張某自認其幾乎每天都在辱罵趙某,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視頻等證據亦證明張某長期對趙某實施辱罵和言語恐嚇,可以認定張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趙某要求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故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判令張某支付趙某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金。
最高法表示,通過精神侵害實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種表現形式。經常性地用臟話謾罵、羞辱、嘲諷家庭成員,會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該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本案進一步拓寬了精神侵害類暴力的范圍,明確“語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該案也進一步警示我們,“好好說話”是個人的能力與修養,更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家庭成員的人格是獨立的,應當互相尊重、理解與包容。長期的“語言暴力”不僅是“家門之內”相處方式問題,更超越了人格尊嚴與權利保護的邊界,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毆打謾罵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屬家庭暴力
另一起典型案例顯示,王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趙某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趙某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懷疑王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認為王某隱瞞了相關通話及微信聊天記錄,禁止王某以微信、電話聯系對方。
比如,雙方房屋裝修期間,王某在中秋節給裝修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趙某據此認為王某與裝修工人有不正當關系。再比如,雙方在銀行辦理貸款過程中,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閑聊時為其推薦了中醫,趙某也認為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有不正當關系。王某因此恐懼與異性接觸,無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雙方訴訟離婚。
審理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趙某無端對王某進行懷疑,并通過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與異性正常接觸,不僅侵害了王某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對王某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屬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趙某毆打、辱罵、侮辱王某;二、禁止趙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會交往。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確列舉的各項人格權外,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雖然并未直接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與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壓制,使其喪失社會支持,該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此案警示我們,愛與尊重是親密關系的主基調,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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