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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安排身后事
白紙黑字定歸屬
可有些“財產”的處置
卻沒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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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子因質疑父母遺囑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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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周某生前通過代書遺囑的方式對其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責任田等財產作出遺囑分配,約定雙方名下房產、責任田均由其次子張某乙繼承。
張某與周某分別于近年相繼去世。現張某與周某長子張某甲認為張某與周某的簽名存在虛假,立遺囑人的簽名是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由張某乙叫立遺囑人所簽,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訴至湖南省永州市道縣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該代書遺囑無效。
法院另查明,次子張某乙的戶口因工作原因已遷往縣城,不屬于案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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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遺囑為合法有效遺囑
“責任田”繼承處分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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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代書遺囑的效力和遺囑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張某與周某生前所立遺囑由兩名無利害關系人見證、代書,張某與周某均在兩頁遺囑上分別簽字捺印,該遺囑系張某與周某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為合法有效遺囑。
對于案涉遺囑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問題,“責任田”屬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范疇,遺囑中對“責任田”的處分,實質上是將屬于家庭共有的財產權益作為個人遺產進行分配,違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共有的性質,且張某乙已非該“戶”下成員。因此,案涉遺囑中關于張某與周某的“責任田”繼承處分部分,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部分無效。
法院結合案情,依法判決確認張某與周某生前所立遺囑中關于“責任田”繼承處分部分無效。一審判決后,張某甲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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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不具有可繼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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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質上是農戶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通過合同方式無償取得的一種財產權,該財產權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 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不具有可繼承性。
當承包的農戶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以戶作為承包經營的單位不發生繼承、分割的問題。如承包的農戶中所有成員均已死亡,則該承包經營合同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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