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一、案件概況
罪名:危險駕駛罪
結果:一審緩刑,二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焦點:危險駕駛罪,具備如下條件,是否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 酒精含量為195mg/100ml。
2. 有坦白情節。
3. 危險駕駛事出有因——工作原因。
4. 犯罪情節比較輕微,鄉村公路一公里左右。
5. 緩刑必然會丟掉工作。
6. ……
備注:二審期間,鄒玉杰律師團隊介入,經過認真研究仔細分析,終于找到案件突破口,經過再次開庭,最終二審法院改判為免予刑事處罰。
二、案情簡介
上訴人S某在供電公司上班,待遇還可以。一天朋友家有喜事,他請假去喝喜酒,吃席過程中,他所承包的片區電線被攪拌車掛斷,造成斷電,老百姓打電話催促盡快處理。
供電所所長和大隊書記都要求他盡快處理(不知道他喝酒),他過來一段時間,開車攜帶工具去了現場,并將事故處理,隨后應所長要求報警,讓警察查清事故原因。
警察到了,發現他酒后駕駛,隨即案發。
可見:構成危險駕駛罪,并沒有什么問題。只是一審結果并不理想,一審判處緩刑,沒有充分考慮其情節輕微,且是在請假期間為了工作,為了避免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問題出現危險,才出現的該事件。
實際上,不管是按照相關規定,還是參考本院相關案例,都應該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三、辦案過程
一審判處緩刑后,S某和他朋友就找到鄒玉杰律師,想委托鄒律師作為S某的二審辯護人,希望爭取改判為免予刑事處罰。
鄒玉杰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迅速為S某展開了以下工作:
1、盡快研究案件材料和細節,畢竟細節是魔鬼,同時還要盡快準備上訴材料,而且是說理充分的材料。
2、檢索相關案例,尋找案件突破口,要相信任何案件或多或少總是不完美的,總會有突破口的。
深入了解案情后,鄒玉杰律師和團隊成員一起對該案件的辨點進行了研究,認真分析了案件的各種可能性:
①本案是否屬于情節輕微?
②本案中,S某為了工作而危險駕駛,要不要對其減輕處罰?
③當地有沒有類似案例?類似案例的結果又如何?
④為了工作,最終卻失去了工作,是否有點不合情理?會不會打擊其他真心熱愛本職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
3、與二審法官多次溝通(有理、有據、有節)
為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在庭前庭后,鄒玉杰律師及其團隊成員通過各種和辦案機關溝通,形式包括見面、電話、書面等等:
①及時和出庭檢察院進行有效溝通;
②向二審合議庭提交新證據,有新證據,才有更多可能(包括開庭);
③溝通二審開庭事宜,和辦案人員溝通時,著重說明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和社會效果;
④庭后向合議庭提交質證意見和辯護詞;
⑤……
四、辦案思路
鑒于S某在一審時已經認罪認罰,本次庭審仍然愿意認罪,且對于自己酒后開車的行為深表后悔,辯護人僅就案件量刑情節問題發表意見,具體有五個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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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S某的行為雖形式上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但實質上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為協助合議庭全面、客觀地審視本案,特提出如下深度辯護意見:
一、本案完全符合《醉駕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免予刑事處罰”情形
《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醉駕意見》)第十二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第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出于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宿云飛的行為也是符合該情形的,高壓線被撞斷確實相當危險,再加上領導和村書記的一再催促,本案中的具體情形也確實屬于“緊急情況”。
即便退后一步,盡管上訴人宿云飛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66.5mg/100ml,略高于150mg/100ml的參考線,但該數值僅超出臨界值11%,屬于“剛達入罪標準”范疇,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也符合國法人情。
更重要的是,本案具備多項“其他犯罪情節輕微”的實質性要素,完全符合該條第(四)項的兜底規定。機械地以數值劃線而忽視案件的具體情境,違背了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原則。
二、上訴人的主觀惡性極低,駕駛動機具有正當性與公益性
1. S某駕駛動機并非為了個人私利或享樂,而是基于職責與公共安全。
一審中已查明,上訴人是在接到村書記張某及供電所副所長李某的多次緊急電話催促下,得知高壓線被刮斷,隨時可能引發觸電傷亡事故或火災。在此危急關頭,上訴人作為供電所工作人員,出于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迫感,才在飲酒狀態下駕車前往現場處置。
雖然該情形因不具備“迫在眉睫且無其他選擇”的嚴格條件,可能難以認定為法定的“緊急避險”從而無罪,但其動機的正當性是客觀存在的。這與那些為了赴宴、娛樂、逞強耍橫而醉駕的行為有著本質區別。
上訴人S某的主觀心態是“救人搶險”而非“漠視法紀”,其主觀惡性顯著低于普通醉駕案件。
2. 期待可能性降低。
在當時通訊不暢、時間緊迫且自認為駕駛距離極短(僅1公里)的特定情境下,要求行為人完全放棄駕駛尋找代駕或等待他人,在客觀上存在較大困難。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在評價刑事責任時,應充分考量行為人在特定壓力下的選擇局限性。
三、客觀危害:駕駛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任何現實危險
1. 行駛環境封閉,公共安全風險極低。
上訴人行駛路線為鄉間小道,非交通主干道,當時路段行人、車輛稀少。其駕駛行為并未將不特定的多數人置于高度危險之中。
2. 行駛距離短、速度慢、持續時間短。
證據顯示,上訴人全程行駛距離僅約1公里,車速控制在較低范圍,駕駛時間也極短。這種“短距離、低速”類似挪車式的駕駛行為,其對公共安全的威脅程度,遠低于在城市主干道長距離高速醉駕的行為。
3. “零損害”結果。
本案未發生任何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根據《醉駕意見》的精神,對于未造成實際后果且情節輕微的醉駕案件,應優先適用從寬處理。
四、類案檢索與同案同判:參照(2025)皖16刑終36號案,本案更應免罰
辯護人想特別提請合議庭注意一個案例——本院作出的(2025)皖16刑終36號紀某某危險駕駛案。
對比分析:
酒精含量:紀某某案為172.1mg/100ml,高于本案S某的166.5mg/100ml;
從寬情節:紀某某案主要依賴“立功”情節獲得免罰;而本案S某雖無立功,但擁有“搶險救災性質的正當動機”這一更為特殊的酌定從寬情節,且同樣具備坦白、認罪認罰情節。
危害后果:兩案均未造成交通事故。
法理推導: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理邏輯,酒精含量更高、僅憑立功情節即可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某某案已獲改判;那么,酒精含量相對較低且具有維護公共利益這一高尚動機的S某案,若不能獲得同等甚至更優的處理(免予刑事處罰),將嚴重違背“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原則,損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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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效果與刑事政策:免予刑事處罰是實現“三個效果”統一的最佳選擇
1. 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刑法的目的不僅是懲罰,更是教育和預防。對于S某這樣一貫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此次系偶發且出于公心的基層工作人員,判處實刑或緩刑均可能導致其失去工作、家庭陷入困境,進而產生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2. 行政處罰足以達到懲戒目的。
免予刑事處罰并不意味著“無罪”或“無責”。
公安機關仍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其作出吊銷駕駛證、罰款等嚴厲的行政處罰;其所在單位亦可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這些措施足以起到警示和懲戒作用,無需動用刑罰這一“最后手段”。
3.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上訴人S某不顧個人安危(醉駕風險)去排除公共安全隱患,其行為內核體現了敬業奉獻和擔當精神。若對此類行為施以嚴苛的刑事處罰,可能會在社會層面傳遞“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負面信號,挫傷基層工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挺身而出的積極性。
司法裁判應當兼顧法理與情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溫度。
六、結論與請求:
綜上所述,上訴人S某的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觸犯了危險駕駛罪,但綜合考量其剛達入罪標準的酒精含量、維護公共利益的正當動機、顯著輕微的客觀情節、坦白認罪的態度以及同類案件的判決先例,其犯罪情節確實屬于“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一審判決未能充分評價上述關鍵量刑情節,量刑實屬偏重。
為此,辯護人懇請二審法院:
秉持實質正義,突破唯數值論的機械司法思維;參照類案判決,嚴格落實《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宿云飛免予刑事處罰。
上述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五、辦案結果
最終,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完全采納了辯護人的觀點,認為S某犯罪情節輕微,故而合議庭一致同意對S某免予刑事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2026年3月23日,某中級法院做出了二審判決(〖2026〗皖16刑終37號),判決對S某免予刑事處罰。
最后總結——
作為一名專業刑辯律師,應該時刻謹記:我們所辦理的每一個案件,哪怕再小,都絕不僅僅是一個孤立案件,而更多時候恰恰是客戶的整個人生縮影,一旦出現偏差,就不僅會影響到客戶自己,更有可能會影響他們整個家庭以及后代子孫。
一個不慎重,一個小誤差,沒有阻止住一個冤假錯案的出現,就很可能導致一個幸福家庭的瞬間瓦解,進而造成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悲慘結局。
其實更可怕的,或許還在后面——那個真正的兇手會繼續逍遙法外,繼續為非作歹,繼續害人無數。
所以,律師的每一次努力爭取,哪怕一時作用并不明顯,但絕不會沒有任何作用。
或許經過持續不斷的爭取,最終讓一個嫌疑人得到了更公正合理的處罰,進而避免了一個冤假錯案的產生,當然也會有其他價值出現——保護了某些有可能破碎的家庭,間接造成真正罪犯的落網。
所以,
只要堅持努力,成功就絕不會遙不可及。
只要永不放棄,冤案就很可能沉冤昭雪。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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