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林女士與何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家庭矛盾不斷,但林女士與婆婆相處和睦。正是這份婆媳情誼,讓兩人的婚姻維系了近30年,但最終還是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
多年后,林女士的女兒前去祭拜時意外發現,林女士的名字竟以“兒媳”身份,赫然刻在老人的墓碑之上。林女士認為,何先生未經允許擅自刻名的行為,侵害其姓名權,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何先生立即除去墓碑上林女士的姓名,并賠償相應精神損失。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指出,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雙方離婚后身份關系已解除,一方無權擅自將另一方姓名刻于墓碑。
最終,在法院、街道、司法所的合力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了“除名+補償”的調解方案。何先生需辦理除名手續,并給予林女士一定的經濟補償。
新聞晨報記者 張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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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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