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安,有個病人腦干出血,家屬將病人接回家后,在網上找了個住家保姆。
保姆上門第一天,按合同給昏迷的金老人做了全身擦洗和按摩,不料當天下午,老人就去世了。
家屬遷怒保姆和家政平臺,起訴至當地法院,要求共同賠償132.7萬元,并返還7300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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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心情可以理解,但理不能糊涂:
保姆有沒有做錯事?家政平臺有沒有盡到責任?老人離世和保姆服務有沒有直接關系?
保姆做的擦洗、按摩都是合同約定內容,無證據證明她操作失誤,也無證據證明其行為和老人離世有直接關系。
家政平臺也履行了資質審核義務,確認了尹保姆的身份信息和技能,合同里明確提示了服務內容和責任限制,沒有虛假宣傳或推薦不當。
最關鍵的,老人出院時病情危重,醫院已告知所有風險,家屬自己簽了自擔承諾書,說明早就知道老人隨時可能離世。
家屬把普通生活照料的保姆當成了專業護理重癥病人的護士,本身就是考慮不周,風險應由自己承擔。
法院最終判決:
保姆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家政平臺盡到了義務,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需返還7300元服務費。家屬要求的132.7萬元賠償全部駁回。
家屬因悲痛想追責可以理解,但不能不講道理。
如果想趁著“死者為大”訛上一把,則絕不能讓其得逞,還要以儆效尤。
法院駁回家屬的賠償要求,就是告訴大家:不是誰鬧誰有理!
但細想一下,這個案子還有一個讓人不安的地方:
家屬輸了官司,最多是沒拿到錢。保姆和平臺贏了官司,卻搭進去大量時間、精力和律師費。
更重要的,這種“零成本告狀”的現象值得警惕。
不管什么事,不管是否有理,先告對方,告贏了,幾十上百萬到手;告輸了,也沒啥損失。
這種路子要是被人學去了,那還了得?久而久之,中國社會要形成了一種訛人文化了?
這些年,“誰鬧誰有理”的判例還少嗎?
有人在超市摔一跤,告超市賠幾十萬;有人在路上被人好心扶一把,反手告人家索賠幾百萬;還有人在醫院住了幾年不出院,法院也不敢動。
還記得福建那兩位騎電動自行車的女生嗎?
她們拐彎過來,遇一名老人騎行自行車時不慎摔倒,她們見狀上前將女子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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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該事故屬于“無接觸事故”,并判定兩名女生承擔“次要責任”。
而后,她們竟又收到法院傳票,老人聲稱自己因受驚嚇而摔倒,向女生家屬索賠22萬元。
更荒誕的是,醫療費僅2.67萬!女孩紅著眼眶問媽媽:“我是不是做錯了?”
雖然最終在強大輿論面前,老人一方撤訴了,但是引發的民眾“意難平”久久沒有消散。
如果訛人的成本永遠是零,那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今天他們訛保姆,訛學生,明天就可能訛老師,后天訛醫生,大后天訛鄰居。
到最后,所有人都不敢幫人、不敢服務人、不敢靠近人。人心就是這樣冷下來的。
《紅樓夢》里有一個橋段。
賈雨村剛到應天府上任,就接到一樁人命案:薛蟠為爭買英蓮,打死馮淵。
賈雨村本想秉公執法,身邊的門子遞上一張“護官符”,告訴他賈史王薛四大家族的關系網。賈雨村頓時明白了,把薛蟠放走了。
現代社會,當法院因“死者為大”而和稀泥,因“維穩”而各打五十大板,因“怕麻煩”而讓老實人吃虧,這和“葫蘆僧判葫蘆案”有什么區別?
封建時代的賈雨村是被權力嚇怕了,今天的某些法院是被輿論嚇怕了,都是不敢得罪人,不敢做對的事。
所幸,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明確了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起訴人對此明知,造成他人損害,且訴訟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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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認定為惡意訴訟,侵權人要承擔受害方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實際損失。
意味著有人想訛人,得掂量了:萬一輸了,得賠對方律師費。這才像話嘛。
法律不僅要給守規矩的人撐腰,也要讓不守規矩的人付出代價。
有些人之所以敢開口就喊22萬、132萬,就是因為他們算過賬:贏了血賺,輸了不虧。
什么時候,法律能讓這種人“輸了肉疼”,訛人的風氣才能從根本上剎住。
今天他們訛保姆,明天就可能訛你;
今天法院和了稀泥,明天寒的就是所有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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