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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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企業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等原因歇業(未注銷、未破產),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較為常見。
那么,企業歇業但未破產的,未申請保全或執行的債權人能參與分配嗎?
最高院在《鄭龍桂與廣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糾紛再審申請案》中也明確:
在債務人企業歇業的情形下,如果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就應當通過參與分配方式來解決各個債權人的受償問題。債權人是否向法院申請了保全措施以及是否申請了強制執行,均不影響參與分配的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第96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第90-95條規定如下: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95.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后,被執行人對其剩余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企業歇業未破產時,未申請保全或執行的債權人亦可參與分配。若企業歇業后未依法清算,還可依法追究清算義務人的民事責任,進一步保障債權實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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