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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對A公司走私普通貨物案作出終審宣判,維持了甲、乙等人的原判,同時因丙二審期間退繳違法所得并具有立功表現,將其刑期從四年改判為三年。這起涉案偷逃稅款超 8200 萬元、橫跨十年的走私案件,不僅讓六名企業員工付出了刑事代價,更暴露了外貿行業普遍存在的合規管理漏洞,為各類進出口企業敲響了合規經營的緊急警鐘。
從案件細節來看,A公司的走私模式呈現出明顯的系統性違法特征。公司通過香港、臺灣兩地注冊的主體架構,構建了市場部談單定價 — 商務部審核訂單 — 物流部偽造單證 — 報關行申報入境的完整走私鏈條。市場部與客戶商定低報價格和走私方式,商務部負責審核把關,物流部制作虛假報關文件并對接報關行,甚至通過港臺小三通的水客夾藏、貨車藏匿等方式規避監管。這種分工明確、流程固化的違法模式,說明公司從管理層到業務層均已深度參與走私,合規管理完全處于失控狀態。
更值得警惕的是,涉案企業的合規漏洞貫穿了業務全流程。在客戶管理上,公司未對合作客戶的報關資質、通關方式進行合規審核,反而迎合客戶逃稅需求提供定制化走私服務;在單證管理上,物流部長期偽造報關文件,商務部未履行審核監督職責,形成造假 — 審核 — 通關 的違法閉環;在人員管理上,從部長到普通業務員均知曉走私行為卻未有人制止,甚至將低報價格、小三通走私作為核心業務模式推廣。這種全方位的合規缺失,使得企業從正常貿易公司異化為專業走私團伙,最終使得公司及員工面臨刑事責任。
案件中三名上訴人的辯解,恰恰反映了企業合規教育的嚴重缺失。甲認為僅審核費用報銷不擔責,乙主張試用、產假期間免責,丙辯稱未參與小三通不應擔責,這些錯誤認知的根源在于企業未對員工進行基本的合規培訓和法律風險提示。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員工只要明知企業違法犯罪仍參與其中,就可能被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無論職位高低、是否直接決策,都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A公司從未建立合規審查機制,也未對員工進行法律風險告知,導致員工在按老板要求做事的慣性思維中觸犯刑律。
此案給外貿行業企業帶來三大合規啟示:一是必須建立全流程合規體系,從客戶準入、訂單審核、單證制作到報關通關,每個環節都應設置合規審查節點,杜絕低報價格、偽造單證等違法操作;二是要強化關鍵崗位合規責任,明確商務部、物流部、市場部等核心部門的合規職責,建立誰審核、誰負責、誰操作、誰擔責的責任追溯機制;三是需加強員工合規培訓,定期開展海關法規、刑法相關條款的培訓教育,讓員工認清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摒棄法不責眾、按指令辦事無責的錯誤認知。
筆者在辦理走私案件中發現,企業一旦因為不合規、不合法被查甚至是被刑事立案的,企業的經營隨即陷入困境,最后面臨倒閉,甚是可惜。
合規不是負擔,而是企業的“保護傘”。上述案例應對所有進出口企業有所啟示:合規經營方能行穩致遠,建立健全正確的合規體系,既是響應法律要求,更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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