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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和文字無關
“實名舉報違法分包,結果等來的不是調查組,而是‘說客團’。”這是一位舉報人面對許昌市住建局時的真實遭遇。他說:“兩會期間,法制建設提到了又一個高度。而在這里,法治會是這個樣子。”
2025年7月,有市民前往許昌市住建局信訪辦,實名舉報許昌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承建“宏安滿庭悅”項目期間存在嚴重違法分包行為,涉及六號、九號等樓棟。舉報人明確指出,該項目在立項后先將工程違法分包給個人,隨后又進行了二次分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舉報的同時,舉報人還提供了6#、9#樓施工日志、主體開挖時間、封頂時間及相關事項,還把施工期間與相關公司的電話溝通語音、聊天記錄等制成U盤,一并遞交給了許昌市住建局信訪辦。
然而,這起看似普通的舉報案件,卻演變成了一出讓人匪夷所思的“調解大戲”。
信訪辦化身“中介所”,執法人員甘當“說客”
舉報材料遞交后,許昌市住建局信訪辦雖受理了舉報,但后續的處理方式卻令人大跌眼鏡。正常情況下,面對違法分包這類涉及工程質量與安全底線的舉報,主管部門應當啟動調查程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然而,許昌市住建局的選擇是:組織舉報人與被舉報企業“點對點接觸協商”。
更離譜的是,住建局不僅組織雙方見面,還親自下場參與協商,充當起了“和事佬”的角色。
據舉報人提供的數條電話錄音顯示,市住建局安排專門負責對接的工作人員,充分發揮了“說客”的能力,“有效”地讓雙方進行了溝通協調。
這種做法不禁讓人想問:住建局的信訪辦,什么時候變成了“民間調解委員會”?負責執法的公職人員,怎么就成了企業糾紛的“說客”?
信訪條例成擺設,半年不走程序為哪般
更令人費解的是流程上的異常。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也就是說,最遲不超過90天,舉報人應當得到一個明確的處理結果。
但從2025年7月舉報人發起舉報,到2026年1月,時間已過去整整半年。在長達180多天的時間里,住建局始終不走正式的信訪流程,案件只在“點對點在協商”,既沒有依法辦結,也沒有依法延期告知。
這就很奇怪了:明明有法定的辦理時限,為什么偏偏不走?明明有規范的查處程序,為什么非要搞“私下協商”?
“調解”不能替代“執法”,職責豈能錯位
必須承認,調解確實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許昌市近年來也在積極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比如2020年就成立了房地產糾紛訴調對接中心。但問題的關鍵在于:調解應當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之上,絕不能成為逃避執法監督的“擋箭牌”。
違法分包,不是普通的合同糾紛。根據相關規定,違法分包行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許昌市住建局2025年2月曾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腐敗和違法犯罪,其中就明確將“違法分包”列為重點整治對象。
一個正在嚴厲打擊違法分包的部門,面對實名舉報,卻選擇了“調解”而非“查處”,這難道不是典型的“知行合一”出了問題?
蹊蹺背后,誰在“保護”誰
當執法者放棄執法,當監管者選擇“說和”,公眾有理由懷疑:這背后是否存在某種不可言說的“默契”?
長達半年的“調解”過程,給了被舉報企業充分的“運作”時間。是在幫助舉報人“維權”,還是在給被舉報企業“滅火”?是在依法履職,還是在變相包庇?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違法分包涉及多層轉包,往往牽涉多方利益。如果監管部門不是依法查處而是‘協商解決’,等于變相默認了違法事實的存在,這對整個建筑市場的公平秩序是一種傷害。”
疑問點
第一,住建局為何放棄法定查處程序,轉而采用“協商調解”的方式處理違法分包舉報?這符合哪條規定?
第二,長達半年的時間里,信訪事項為何遲遲不予辦結?是否存在超期未辦結的違規行為?
第三,工作人員充當“說客”,究竟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如果是職務行為,依據是什么?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如果連主管部門都選擇“和稀泥”,那法律的權威何在?群眾的信任何在?
希望許昌市住建局能夠正面回應這一質疑,還建筑市場一個公平,還法治一個尊嚴。
(注:本文基于舉報人提供的素材及公開信息整理,相關錄音證據等內容有待主管部門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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