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萬木橋
一樁標的兩萬多元的民事糾紛案件,至今開庭進行了三次,目前該案尚在審理中。該案的原告方為河南南陽市下轄的內鄉縣鴻福農牧有限公司,被告是上市公司牧原股份,案由是后者銷售生豬未依法檢疫。
這起案件標的雖小,但卻牽涉所有愛吃豬肉的中國人。
豬肉是中國人的基本口糧,生豬檢疫是保障豬肉品質、保護百姓健康的法定強制措施。逃避檢疫必然會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隱患,致使病患危機。病豬危害健康不可食,否則國家就不會立法強制檢疫了。
一、訴訟焦點(案號:(2026)豫1325民初104號,以下稱本案)
原告鴻福農牧訴稱被告牧原股份銷售本案《生豬購銷合同》約定的生豬時沒有依法檢疫、沒有提供法定檢疫證明,應當承擔法定責任。本案焦點是:牧原股份向鴻福農牧出售生豬時是否依法檢疫,是否提供了法定檢疫證明。
本案在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2026年已經開庭3次。
二、原告鴻福農牧主要證據
除了原被告雙方簽署的《生豬購銷合同》等證據外,鴻福農牧申請法院向政府主管部門調取牧原股份出售生豬時的檢疫檔案,是否依法檢疫、檢疫內容是什么,該檔案一看便知。該檔案是查驗牧原股份是否依法檢疫的關鍵證據,牧原股份極力阻止,本案已經開庭3次了,該檢疫檔案尚未調取。
三、被告牧原股份主要證據
法律規定生豬銷售檢疫責任為銷售方,牧原股份承認是本案《生豬購銷合同》的銷售方,但其并沒有提供其出售生豬時任何法定的檢疫證明,而是強調其養豬場符合養豬防疫條件,養豬場是否符合防疫條件與生豬銷售時是否依法檢疫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沒有關聯性。
牧原股份表示,該公司及子公司在過去的多年合作中,已經形成了穩定的交易習慣。但不依法檢疫的行為明顯違背《畜牧法》及《河南省畜牧條例》等法規,任何交易習慣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牧原股份還提供了一份河南省內鄉縣農業農村局出具的證言《關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內鄉二十四場出售商品豬檢疫情況說明》,該證言所稱生豬類型與本案《生豬購銷合同》項下的生豬類型等實際情況完全不同、與本案生豬類型應有的法定檢疫完全不符。該證言明顯違反《畜牧法》及《河南省畜牧條例》等法規,該證言明顯為違背事實的偽證。
原告鴻福農牧要求出具該證言的單位負責人出庭接受質詢,但被告牧原股份極力阻止,該負責人尚未到庭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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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AI
目前,本案尚在審理中。
本案標的僅2萬多元,金額雖小,但事關百姓健康,已然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更嚴重的是,本案并不是未依法檢疫的孤例,而是持續多年的一貫做法,民生無小事,本案已是良知之爭、百姓健康之爭。
艱難歷經4個月本案終得立案,又開庭3次,鴻福農牧申請外調的關鍵證據尚未調取、牧原股份的證人尚未到庭接受質詢,本案的審理與影響,我們持續跟蹤,任何損害百姓健康的行為都應該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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