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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碰到車,人也不是自己撞的,只是在高速停車幫人報警,最后竟要為1死3傷擔次責?
對于吉林的徐先生來說,他無論如何都沒想到,自己一時心軟做的好事,最后卻讓自己擔上了次責,搞不好要賠不少錢。
這件事一出,就在網上引發了很大爭議!
不少網友表示不理解,直言難道以后再看到有人出了事,為了不惹麻煩,就只能袖手旁觀嗎?
事發在吉林延長高速上,徐先生駕車行駛途中,看到一輛別克轎車發生單方碰撞,4個人在應急車道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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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當時也沒多想,立即把車開進應急車道,開啟雙閃警示燈,下車協助他們報警求助 。
那時候的他,滿腦子都是想幫忙,其它的事情也就沒注意。
可誰也沒有料到,短短十幾分鐘后,后方一輛轎車飛速駛來,追尾別克車后失控旋轉,狠狠撞向應急車道里的4人,最終釀成1死3傷的悲劇。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了認定書,認定徐先生承擔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這個結果讓徐先生徹底懵了,他不理解,為什么就是下車幫個忙,自己的車又沒撞人,憑什么要擔責?
相信很多網友都跟徐先生一樣,心里滿是疑問?
一邊是見義勇為的好心,一邊是責任認定的無情,難道說這就是善良該付出的代價?
交警部門給出的定責依據是:
主責是后方肇事司機姚某,他駕駛車輛時,沒有按規范安全駕駛,當時車速高達111公里每小時,碰撞前4秒才開始急剎、方向盤多次頻繁調整,最終失控撞上應急車道,是引發事故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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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承擔次要責任的有兩方。
一是別克車主林某某發生事故后,沒有按規定擺放警告標志;
二就是徐先生,他在高速上停車后,同樣沒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
按照交規,在高速路上停車,哪怕是應急車道,也必須在來車方向150米外放置三角警示牌。
對于網上的質疑,交警部門回應稱,認定書是經過多次勘查、取證、商議得出的,流程嚴謹,并非隨意判定。
可即便如此,也很難消除部分網友心里的不滿。
徐先生本意是做好事,沒有半點惡意,卻要為這場意外擔責,代價未免有些過大了。
有網友提出疑問:徐先生的違規,和這場1死3傷的悲劇,到底有沒有因果關系?
一種觀點認為,對徐先生只處罰不擔責才更合理
徐先生沒按規定放警示牌,確實違法了,但這和二次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換句話說,就算他放了警示牌,姚某該撞還是會撞。
而且從媒體的表述來看,別克車第一次事故后橫在路中間,占據了超車道和行車道,并未停放在應急車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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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事故發生和徐先生的車并無關聯,交警可以對他的違法行為單獨處罰,但不應該讓他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這個說法,也符合大家對“好人不該背鍋”的樸素認知。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徐先生擔次責,符合法律邏輯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交警認定責任的核心,是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 。
這里的“作用”,本質上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判斷標準是: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事故及損害結果還會發生嗎?
原本的現場是:別克車單方事故后,4名人員在應急車道等待救援,核心風險是別克車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而徐先生的行為,則是新增了一個“違法停車+未設警示標志”的風險來源。
雖然他的車沒有被撞,但違法停車占據應急車道、未設警示牌的行為,直接增加了現場的風險等級。
相當于是把原本單一的風險,變成了兩個并行且疊加的風險點。
高速上車速高達100公里/小時以上,駕駛員的反應時間以秒計算。
徐先生未設警示牌,意味著姚某無法提前150米外發現應急車道內的異常情況,避險時間被大幅壓縮。
盡管姚某自身操作有誤,但徐先生的過錯行為,實際上提高了事故發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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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在高速應急車道停車協助救援,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這是明確的交通違法行為,屬于法律認定的“過錯”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哪怕他是好心救人,也不能免除他的違法過錯責任。
法律不會因為“動機善良”就否定行為的違法性,也不會因為初衷是幫人就減輕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后果。
況且,這個認定也充分考慮到了“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法律原則。
徐先生的過錯程度明顯輕于姚某,跟別克車一方同樣承擔次要責任,還是合理的 。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徐先生的善意就被否定了。
法律可以要求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也可以在賠償比例上,酌情考慮其救人初衷,給予一定的從輕或減輕 。
但問題的關鍵是,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
我們不能因為“好人”的身份,就忽略了法律規定;也不能因為“擔責”,就否定好人的價值。
目前,徐先生已經提交了書面復核申請,想要討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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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件事,也確實戳中了很多普通人的痛點:
我們從小被教育要樂于助人,可真到了危急時刻,做好事的風險,誰來承擔?以后遇到類似的事,是不想惹麻煩躲開,還是冒著風險伸援手?
說實話,小編不是否定徐先生的愛心,在二次事故之前,4名當事人難道連報警都做不到嗎?
不是專業救援人員, 其實并不建議在高速公路這種危險的地方貿然停車施救。
更何況徐先生還是倒車返回。
這當然也給我們都提了一個醒,助人也不要忽略守規則,不然代價太大反而讓愛心面臨尷尬。
歡迎在評論區說說,要是你遇到這事,你會怎么做?你覺得徐先生該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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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黃河(2026-04-04 18:06發布)男子高速停車救人發生二次事故,致1死3傷,被定次責!交警事故認定: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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