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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賓館、酒店、民宿及房屋租賃經營者:
為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防范非法宗教活動,現就嚴禁向非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有關要求告知如下:
非法宗教活動泛指違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宗教政策的宗教行為及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不僅擾亂宗教事務管理和社會管理秩序,也會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嚴重危害。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會道門活動、非法的宗教活動,或者利用邪教組織、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三)制作、傳播宣揚邪教、會道門內容的物品、信息、資料的。
各賓館、酒店、民宿及房屋租賃經營者要增強法治意識,牢固樹立依法經營觀念,在出租活動場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不得將場地出租用于開展非法宗教活動,對承辦的會議、培訓、婚慶活動以及酒店范圍內開展的活動進行甄別,發現內有非法行為或疑似情況的要及時報告。
特此告知。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商務局
株洲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編輯丨劉琰
審核丨劉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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