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歲男子楊華(化名)與女友李佳(化名)戀愛3月后,雙方商議結婚事宜。備婚期間,二人因彩禮和婚房裝修等問題產生分歧,女友提出分手,楊華上門求復合被拒,次日墜樓身亡。事發后,楊華父母將李佳告上法院,向其索賠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一審駁回了楊華父母的訴求。隨后,楊華父母提起上訴。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該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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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裁判文書網
判決書披露,楊華與李佳經人介紹相識,2025年2月,二人確定為戀愛關系。5月31日,楊華向女方支付五金定金9600元,后該定金已由李佳退還。6月1日,李佳與楊華通過微信溝通購買五金事宜。
隨后,二人多次通過微信溝通裝修事宜。7月10日至12日楊華向李佳發送微信多條消息及語音通話,李佳未予回復。7月13日,通過李佳與楊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15:34約見。兩人見面次日,楊華墜樓身亡。
李佳在接受警方詢問時稱,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就是楊華母親在裝修過程中表現出強勢態度,且男友母親提出的彩禮金額為11000元,李佳認為誠意不足,導致兩家父母關系緊張。李佳認為楊華過于聽從父母意見,缺乏獨立性,且婆媳溝通存在障礙。
李佳陳述,2025年7月13日15時左右,她下班在某醫院停車場與楊華分手,退還禮物并說明原因。當晚10時左右,楊華到她家樓下敲門,兩人在小區涼亭見面。楊華試圖挽回,但她明確表示無法接受現狀,建議雙方冷靜處理。李佳稱,整個過程楊華情緒平穩,未表現出異常或輕生傾向。次日凌晨,楊華墜樓身亡。
事發后,楊華父母多次在李佳家、李佳單位張貼惡性言語字條、拉橫幅,往門鎖中灌膠水、塞木屑等,李佳報警。
判決書提到,一審庭審中,楊華父母陳述兒子性格比較幽默,不存在心理健康問題,楊華死亡前未出現情緒波動、異常或是過度悲傷的情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李佳賠償楊華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一審法院對楊華父母喪子之痛深表同情,但司法裁判需以事實與法律為依據,不得將道德義務混同為法律義務。情感糾紛中,一方因分手而自殺屬極端后果,但法律不能因此將正常情感行為認定為侵權。
楊華的死亡系多因素導致,包括其個人心理承受能力、家庭矛盾等,無法歸責于李佳。楊華父母主張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不能成立,李佳行為不符合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楊華父母提出的30萬元賠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了楊華父母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書提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楊華的死亡是否系李佳直接造成。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楊華生前與李佳是戀愛關系,因李佳不滿楊華父母給出的彩禮條件與楊華提出分手,楊華分手后次日墜樓身亡。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有相互選擇保持或者終止戀愛關系的權利。李佳選擇與楊華分手系對個人情感生活的正當處理,不違反法律規定。楊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具有預見性和約束力,應當冷靜、理智處理自己的感情,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其以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雖令人惋惜,但造成死亡的結果是其主觀故意造成的,楊華應對自己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李佳在分手過程中實施了侮辱、脅迫等侵權行為直接導致楊華的死亡結果。且在案證據顯示李佳與楊華分手時,楊華并無任何過激行為,李佳亦無法預見其后續可能采取的極端行為。楊華的死亡結果系其個人意志支配下的極端選擇,與李佳的分手行為之間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李佳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侵權構成要件,故楊華父母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楊華父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法院駁回對方上訴,維持原判。
來 源: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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