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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時代,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至關重要。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秩序。本文通過剖析聞某、朱某、張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深入探討居民身份證信息的法律性質認定、涉案信息的法律適用以及兩級法院不同裁判理由的合法性分析,旨在為司法實務提供更具參考性的分析。
一、典型案例評析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聞某(時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總監)經事先聯系,與微信、QQ名為“發樂”、“來立中”、“我怕冷風吹”等人約定,以人民幣6元/張的價格為上述人員批量注冊激活該公司“愛球錢包”APP應用的“中銀通·魔方元”聯名預付費卡,并從上述人員處通過利用微信、QQ獲得百度網盤分享鏈接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某從該網盤鏈接中下載至移動硬盤內,交由中銀通工作人員用于批量注冊激活。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間,被告人朱某在被告人聞某離職后,負責上述聯名預付費卡的批量注冊激活工作,以人民幣6元/張的價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繼續從“發樂”、“來立中”、“我怕冷風吹”等人處通過利用微信、QQ獲得百度網盤分享鏈接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并存儲于其百度網盤內,后下載至其電腦硬盤內,交由中銀通工作人員用于批量注冊激活。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與張某2(另案處理)經事先用微信聯系,朱某以人民幣6元/張的價格以上述相同方式從張某2處通過利用QQ獲得百度網盤分享鏈接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并存儲于其百度網盤內,后下載至其電腦硬盤內,交由中銀通工作人員用于批量注冊激活。2019年12月,被告人張某通過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并轉存在其百度網盤賬號內,同時將數據分多次轉賣給張某2,分多次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19600元。經核實,從被告人聞某“ErnieGullit”網盤內清點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10000余組,從被告人朱某“zhuxudn”網盤內清點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3000余組,從張某2分享給朱某的網盤內清點公民個人信息(居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41654組,從被告人張某的網盤內清點公民個人信息60101組。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0)滬0109刑初95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聞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繳沒收。宣判后,被告人聞某、朱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滬02刑終10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證信息是否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訊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款第五項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即,如果認定涉案居民身份證信息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的,那么交易五百條以上個人信息即可認定“情節嚴重”,五千條以上構成“情節特別嚴重”。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居民身份證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實際居住地址或者名義戶籍地址,無論何者,均與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存在十分緊密而又重要的聯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將對公民個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重大隱患,為精準實施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大開方便之門,故理應予以重點保護,從舉輕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釋原則出發,其重要性也應高于作為公民臨時性、過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應被認定為《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所規定的信息種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居民身份證除包含戶籍地址信息外,還是公民的姓名、人臉信息、唯一身份號碼等信息的綜合體,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證件,在信息網絡社會,居民身份證信息整體均系敏感信息,可用來注冊、認證、綁定網絡賬號。公民的人臉信息、身份號碼、姓名、地址信息結合后所形成的公民個人信息具備唯一性,可與公民個人精準匹配,并可誘發公民其他個人信息的進一步泄露,對公民個人信息權益侵害極大,應將居民身份證信息整體認定為涉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一審、二審法院雖認定思路和認定標準不同,但結論一致,認定一審法院對聞某、朱某的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結合其犯罪手段、情節所作量刑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居民身份證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臉識別信息、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等多種個人信息,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證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煦濱刑事團隊律師評析
(一)居民身份證信息的法律性質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等。這些信息均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敏感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精準匹配性,可直接關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范圍。
·唯一性:居民身份證信息是公民身份的核心標識,與臨時性住宿信息相比,其戶籍地址、身份號碼等具有長期穩定性,泄露后易被用于精準犯罪如詐騙、身份冒用。
·綜合性: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整合了人臉、住址、證件號碼等多重信息,結合后可誘發其他信息泄露如綁定銀行卡、注冊網絡賬號,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界定。
法院認定思路與司法實踐一致,以信息實際危害性為核心標準。電話號碼及驗證碼因關聯資金賬戶被認定為敏感信息,舉輕以明重,身份證信息可直接用于實名認證、金融操作,居民身份證信息的危害性顯然更高,應從嚴認定。
面對信息類型的分類,應聚焦于信息實際使用場景如是否用于實名認證、金融操作,而非僅爭論信息類型名稱。根據體系解釋,《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為兜底條款,需結合信息實質風險判斷,而非機械對照列舉項,此類案件在實踐中對于是否屬于兜底條款的常見的判斷方式多為舉重以明輕,例如銀行卡信息因直接關聯資金安全被認定為敏感信息,同理,身份證信息風險更高,應從嚴認定。
(二)認定依據的理解與法律適用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證信息是否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如果屬于,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五百條以上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五千條以上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如果不屬于,則需要達到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千條以上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
1、涉案信息屬于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居民身份證信息中包含姓名、戶籍地址、人臉識別信息、身份號碼等信息,這些信息與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緊密相關,特別是住址信息的泄露可能直接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精準實施。因此,居民身份證信息應被認定為“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
2.被告人行為符合非法獲取和非法提供情形:
根據《解釋》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獲取并存儲居民身份證信息,隨后將其提供給中銀通工作人員用于批量注冊激活聯名預付費卡,其行為符合“非法獲取”和“非法提供”的情形。
同時,根據《解釋》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通過交易、下載網盤鏈接等方式獲取大量居民身份證信息,屬于非法獲取行為。
(三)兩級法院不同裁判理由的合法性分析
1.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居民身份證信息中包含住址信息,該信息與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緊密相關,應認定為《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這一認定符合信息保護的立法精神,具有合理性。
2.二審法院的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進一步指出,居民身份證信息是公民重要的身份信息,其包含姓名、人臉信息、身份號碼、住址等敏感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精準匹配性,可能誘發其他個人信息的泄露,對公民信息權益侵害極大。二審法院的認定更加全面,符合《解釋》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三、煦濱刑事團隊簡介
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團隊,在成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設一支最強大、最專業、最前沿的刑辯團隊,在成員準入上進行嚴格的篩選,團隊成員均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或系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團隊成員曾榮獲省檢察院重罪人才庫成員、市級人大常委會專家庫成員、市級優秀公訴人等,團隊成員累計辦理刑事案件幾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現已擁有強大多元的刑事智庫,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律師簡介
王旭斌,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煙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法院檢察院專家庫成員、煙臺市“優秀青年律師”、煙臺市“優秀青年志愿者”、萊山區“青年法治先鋒”,擁有十三年法律服務經驗。本科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于美國南加州大學,具備雙語法律服務能力,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戰經驗豐富。
尤其擅長經濟類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辯護。深諳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熟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全流程司法邏輯,擅長從證據鏈條、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中尋找辯點,堅持有效辯護。擁有大量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的成功案例。
帶領團隊創辦刑事辯護品牌“煦濱刑事辯護”,團隊成員多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部分成員執業超過十年。團隊累計辦理刑事案件數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團隊著有《煦濱刑事辯護產品手冊》《刑事律師首次會見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細化閱卷法律服務》《致刑事案件家屬的一封信》《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導性文件,幫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訴訟程序和相關法律知識,讓法律服務過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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